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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一般性通過擴大勞保範圍

2014-12-06 00:00

【本報訊】立法會昨召開全體大會,一般性通過《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法案,法案建議將勞工在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期間,在工作時間開始前或結束後兩小時內直接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途中發生的意外視為工作意外。亦明確規定有關給付須由責任實體每十五日在其住所向勞工作出支付。
《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法案昨由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引介,譚伯源引介時表示,越來越多勞工需要在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期間上班,因此,政府認為有必要將相關保障擴大至在該惡劣天氣下上下班途中所發生的意外。
法案建議將勞工在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期間,在工作時間開始前或結束後兩小時內直接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途中發生的意外視為工作意外。勞工參與急救工作、支援救護服務、救援工作及相關培訓或職業培訓活動時發生的意外亦視為工作意外,以及明確勞工使用由僱主提供的交通工具往返工作地點的規定。亦明確規定有關給付須由責任實體(即負有彌補責任的僱主或獲僱主透過保險合同轉移彌補責任的保險人)每十五日在其住所向勞工作出支付。如僱主豁免勞工在熱帶氣旋信號懸掛的情況下工作,則無須就該情況轉移彌補責任。
舊有法案雖然有規定責任實體每十五日在需向勞工支付意外補償,不過多名議員反映,有關情況過去未能落實,憂慮法案未來生效後,有關條文同樣不能得到落實執行。李靜儀、區錦新均指出,過去在賠償給付上,僱主與保險公司相互推缷責任,令僱員最終不能於每十五日獲得意外補償。法律條文未來如何能得到落實?李靜儀又指,保險公司在賠償給付上,除了未有十五日發放一次,對傷殘程度或傷勢會作出較低程度的評估,試圖作出較低的賠償。另宋碧琪認為,第一責任人是僱主,即使已為員工購買保險而將賠償責任轉移,也不能其他責任轉移,認為責任追溯僱主方不能推卸。
除此,有議員提出,未來內地與澳門延長通關後,以及不少僱員遷往路氹居住,不少僱員可能會遷往內地居住,在工作時間開始前或結束後兩小時內直接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是否適宜?是否具備足夠時間?
金管局行政委員會委員潘志輝認為,是次修定能回應社會憂慮,解決目前未能保障的情況。又指出,在工作意外賠償中,大部份是由僱主向僱員支付後再向保險公司索取賠償。
勞工事務局副局長丁雅勤則指,若僱主有依法為員工購買意外保險,責任實體便為保險公司,有關賠償由保險公司支付,若沒有則有僱主自行支付。勞工事務局已與金管局等部門制定了申報工作意外文件清單,自交齊清單日期日起計,每十五日責任實體需向有關僱員作出給付。
就在工作時間開始前或結束後兩小時內直接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的訂定標準,潘志輝指,是參考香港後評估澳門情況而作出。認為兩小時合適澳門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