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對於政府不把後果輕微的家暴行為列為公罪,澳門家暴法立法關注組表示極大保留。關注組成員何穎賢預計,就算相關法案獲得通過,「漏網之魚」的數量將取決於前線警員的判斷。另外,《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定義不包括同性伴侶,何穎賢認為,同性伴侶將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行政會完成討論《家庭暴力防治法》法案,並公布「家暴行為」的定義。對於定義不把「後果」屬輕微的家暴行為列為公罪,一直爭取把家暴罪行列為公罪的澳門家暴法立法關注組 (下稱關注組)表示極大保留。關注組成員何穎賢認為,不應把「後果」加入法案定義內。
恐有「漏網之魚」
何穎賢表示,他們一直倡導「家暴零容忍」,但是,按照上述的法案定義,將有可能出現「漏網之魚」,對此,他們是有擔憂的。她指出,一直爭取本澳的「家暴」法律定義符合一般的國際定義,當中包括: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經濟虐待,卻沒有輕微、嚴重等。
向有困難婦女提供協助的善牧中心副主任黎彩燕引用其一宗個案舉例,丈夫用枕頭壓著妻子毆打,這是檢驗也找不到表面傷痕的,不過,妻子一方面受驚、另一方面可能窒息。若按照政府提出的法案定義,警方可能會視之為普通糾紛,著夫妻回家,那便錯過及時提供協助的機會。
何穎賢表示,若法案獲得立法會通過,警方和檢察院的判斷將決定有多少魚可漏網。然而,法務局、社工局多次邀請警方、檢察院與關注組會面,卻未能達成。她指出,澳門應參考香港編製處理家暴的清單,當中列出:警員在家暴現場的角色和責任、警員在家暴現場應採取的行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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