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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法通過 議員憂非零容忍恐成漏洞

2015-01-14 00:00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一般性討論及表決《家庭暴力防治法》法案。該法案列出,家暴行為的定義,部份內容如下:「指家庭成員間故意作出的侵犯生命、傷害身體或健康且後果非屬輕微……。」不少議員對「後果非屬輕微」提出疑問,有議員擔心這造成法律漏洞,有議員認為這法案不是「家暴零容忍」。
直選議員黃潔貞舉例,施虐者只將一把刀放在家中房內,沒有用它做出甚麼行為,只是為了恐嚇。這是後果輕微或嚴重?法務局副局長梁葆瑩回應:「是否構成恐嚇?是否構成脅迫?是否構成精神虐待?這都要看『刑法典』一百四十六條和一百四十八條。其實,很大程度要看案情具體是怎樣。」
年前,政府拒絕把家暴列為公罪,婦聯曾支持先以半公罪立法。現在,政府把符合法律定義的家暴行為列為公罪,兩名婦聯副理事長──直選議員黃潔貞和間選議員陳虹投下「贊成票」,並在投票後聲明:
「當局基於維護法律的規定、平衡社會的期望和保護受害人的前提下,把《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家庭暴力行為』,進行了重新的定義,並對《刑法典》相關的規定進行修改,這是有助更準確和有效達致社會在打擊家庭暴力行為的期望,切實加強對施暴者的阻嚇,和完善對受害者的保護。」
黃潔貞和陳虹表明,基於以上原因及認同立法後可以進一步維護家庭和睦,防止家庭暴力犯罪,保護家暴行為的受害者的立法方向,故對投下「贊成票」。
設兩庇護所提供四十二個宿位
社工局局長容光耀表示,目前,有兩所庇護設施受到社工局資助,提供四十二個宿位,歷年來的使用數字很少,都是個位數字,使用時間多是半年至一年。社工局已與房屋局溝通,希望在年內加設一個庇護設施,為家暴受害人提供三十六個長期住宿的宿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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