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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小販牌費等費用

2015-01-21 00:00

昨日出版的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多份法例,現簡介主要內容。
第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豁免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其他街頭經營者及街市攤檔承租人繳付二零一五年全年度的費用及檢疫費用。該批示規定,於二零一五年度,豁免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及其他街頭經營者繳付經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所定的准照費用。豁免街市攤檔承租人繳付上述收費表所定的租金及費用。該收費表中規定的食用蔬菜檢驗、肉類及內臟檢疫、鳥類及蛋類檢疫、漁獲及海產入口檢驗,以及供食用的活動物檢驗的檢疫費用不予徵收。新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
第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公共實體2015年的車輛年度燃料消耗量限度。限度如下:
上述限度不適用於行政長官及政府主要官員的供個人使用的車輛。另外,用作往返澳門與氹仔的車輛,其燃料消耗量上限為上述所定上限的兩倍;而用作往返澳門與橫琴島澳門大學校區或澳門與路環的車輛,其燃料消耗量上限則為上述所定上限的三倍。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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