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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會續分析動物保護法

2015-02-05 00:00

【本報訊】現時,飼主不能飼養動物又無法轉移他人時,可把牠們送到市政狗房。若在七天內不獲領養,牠們很可能遭到人道毀滅。民署向立法會的委員會指出,每年從飼主收到二百五十至三百隻動物。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分析及討論《動物保護法》法案。法案第二十條列出:如飼主未能飼養或無法將動物轉移給他人,應將有關動物送交市政狗房,並繳交相當於七日的膳食及住宿費用的款項,以承擔民政總署照顧該動物的費用。
政府狗房每年接收飼主近三百隻動物
委員會主席關翠杏 (見圖) 指出,狗房每年從飼主收到二百五十至三百隻動物,現時的收費是每日七百元。一般情況下,動物若超過七天未獲認領,民署會繼續飼養,直至狗房空間不足,不能接收新的動物時,便會以人道毀滅處理。不過,民署沒有向委員會通報每年實施人道毀滅的數字。
《動物保護法》法案第十七條建議,民署因執行法律而對動採取的所有措施,飼主無權要求賠償。關翠杏舉例,在禽流感疫潮中,民署宰殺一些動物,或者,飼主被投訴其動物產生衛生問題,民署處理後也不需承擔賠償責任。不過,民署向委員會強調,當局可與售賣食用性動物的業界商討補償,但這只是補償,不是賠償。委員會建議把這增加在法案之內。
法案第十八、十九條涉及動物科學應用的許可及動物科學應用機構的責任。將來,教育及科學機構若要使用動物,需向民署申請許可。原則是科學應用動物時,要減輕其所受的痛苦。民署向委員會表示,將會透過教育暨青年局通知學校注意上述規定,學校也可及時向委員會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