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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確認初級判決拒絕JETSTAR商標註冊

2015-04-01 00:00

【特訊】終審法院2009年,蘇門答臘煙草貿易有限公司(N.V.Sumatra Tobacco Trading Company)向澳門經濟局申請將 註冊為商標(編號N/43628),用以標示第43類產品或服務,具體包括「咖啡店、咖啡廳、酒店、汽車酒店、餐廳、輕餐餐廳、酒吧及食堂服務」。
澳洲航空有限公司(Qantas Airways Limited)針對上述申請向經濟局提出聲明異議,並同時為JETSTAR提出註冊申請(編號N/45393),用以標示第43類產品或服務,具體包括「提供住宿服務,包括但不局限於日程安排和住宿預訂;與獲得餐食及住宿有關的旅行社服務;與透過電子媒體所提供的住宿有關的計劃、預訂及資訊服務,包括與顧客的聯絡及通訊;提供食物和飲料;供旅客用的餐廳、酒廊、咖啡廳、酒吧及提供餐飲服務;上述所有與航空公司的服務有關;咖啡館,酒店,汽車旅館,輕餐餐廳,食堂服務」。
2010年4月26日,經濟局知識產權廳廳長作出批示,批准了第N/43628號商標( )的註冊。2010年8月9日,經濟局知識產權廳廳長作出批示,以《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14條第2款b項的規定為由,拒絕了第N/45393號商標(JETSTAR)的註冊。
澳洲航空有限公司針對這兩個決定分別向初級法院提起訴訟。其中,請求撤銷第N/43628號之商標註冊的訴訟(CV1-11-0043-CAO)被初級法院裁定敗訴,理由是澳洲航空有限公司沒能證明JETSTAR在澳門具有知名度及享有良好聲譽,相關判決已於2014年6月9日轉為確定;而請求撤銷拒絕第N/45393號之商標註冊的決定的訴訟也於2011年3月31日被裁定敗訴。
澳洲航空有限公司不服,針對後一個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指出了三個理由:1) 儘管JETSTAR(N/45393)和 (N/43628)所標示的都是第43類服務,但N/45393所標示的很多服務都不包括在N/43628所標示的服務範圍之內,因此不存在仿冒;2) JETSTAR(N/45393)是馳名商標;3) (N/43628)的註冊存在惡意。
由於第二和第三個理由在CV1-11-0043-CAO號案件中已經被裁定不成立,且該案裁判已轉為確定,因此中級法院僅對第一個理由作出了審理。合議庭指出,雖然在上訴人申請註冊的N/45393所標示的服務中,有三項(提供住宿服務,旅行社服務,與透過電子媒體所提供的住宿有關的計劃、預訂及資訊服務)並不在已註冊的N/43628所標示的服務範圍之內,但這三項服務與N/43628所標示的服務具有相同的受眾人群、相同的性質和相同的銷售網絡及習慣,任何一個中等的消費者都會認為它們是從N/43628所標示的服務中所衍生出的服務,並認為在這些最終產品或服務的不同來源上存在某種法律、經濟或商業上的關係,因此存在使消費者產生誤解或混淆,或使人將其與先前已註冊的商標N/43628相聯繫的風險,構成仿冒,從而應根據《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14條第2款b項的規定拒絕N/45393的註冊。
基於以上的理由,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維持了初級法院的判決和經濟局拒絕第N/45393號商標(JETSTAR)之註冊申請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