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
  • 澳廣視新聞
  • 政府消息
  • 濠江日報
  • 澳門日報
  • 力報
  • 新華澳報
  • 正報
  • 華僑報
  • 現代澳門日報
  • 論盡澳門
  • 澳門平台
  • MediaOutReach
  • 美通社
  • EQSGroup
分類
  • 正報
新聞
  • 青少年流行時裝技術大賽冀發掘新血
  • 鄭志強自評六、七十分
  • 立會保障人權工作應多做 歐安利臨別贈言
  • 會否再獲委任 馮:點知事頭點睇?
  • 回歸館將展出饒宗頤荷花佳作
  • 陳明金寄望年青人
  • 駐澳門部隊政治委員調整
  • 韓男來澳輸光兩年來盜竊維生
  • 主席依依不捨送別來屆不選議員
  • 社工局冀明年推 無障設計建築 指引
  • 體奧會與中銀連續四年辦獎學金計劃 昨101人獲「優秀運動員中銀獎學金」
  • 責罵應對子女情緒適得其反 鼓勵學習正向態度處理情緒
  • 『伸出雙手感受真摯友情』 本澳大學至友分社獲傑出分社獎
  • 助人為快樂之本! 金沙攜手本澳義工製作三萬五個福袋
  • 澳門教區梁文燕托兒所 加強與家長聯繫和溝通
  • 立方米辦塗鴉賽發掘繪畫潛能
  • 《飄流船廠》話劇本月公演八場
  • 第二屆在台就讀澳生訪黔交流
  • 全澳青創賽初創組初賽18隊入圍
  • 潘雲東副特派員會見兩國駐港總領事

不支付僱員超時工作補償構成輕微違反 餐飲公司被罰六千元

2015-04-11 00:00

【特訊】終審法院消息:
A餐飲有限公司為一間在澳門註冊的有限公司,在澳門經營一家茶餐廳。B為該公司從中國內地聘請的員工,在上述茶餐廳擔任侍應,負責派傳單的工作,月薪為5,000.00澳門元。根據B與A餐飲有限公司之間訂立的勞動合同,B每天工作8小時。然而自2011年1月19日至2012年5月21日受聘於A餐飲有限公司期間,B除了每天有兩次各為半小時的用膳時間之外,每天於早上10:30工作到晚上21:30工作10個小時,卻從未收到A餐飲有限公司支付的任何超時工作補償。2012年11月29日,B向勞工局作出投訴。之後,檢察院對A餐飲有限公司提出指控。
初級法院勞動法庭於2014年5月23日作出判決,裁定A餐飲有限公司的行為觸犯一項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第20條結合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37條第1款及第85條第3款第2項規定的輕微違反,科處6,000.00澳門元的罰金。另外,還根據《勞動訴訟法典》第100條及《刑事訴訟法典》第74條的規定,依職權裁定A餐飲有限公司向B支付26,058.30澳門元的超時工作補償。
被告不服,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認為初級法院的判決存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違反了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並認為不虧欠B任何的超時工作補償。
中級法院的裁判書制作法官在對卷宗作出了初步審查以後作出了簡要裁判。首先,對於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法官指出,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不是指法院所作的事實事宜的裁判與上訴人認為應作出的事實事宜的裁判之間的不符,不能以法院應該著重在某個證據方法的基礎上形成心證並認定某些事實作為提出該瑕疵的理由,否則便等於是在質疑法院的自由心證。在本案中,初級法院在審查與受害人的工作和休息時間有關的事實時,並沒有違反任何限定證據價值的規則或者經驗法則,因此不存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其次有關違反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的問題,裁判書制作法官指出,存在該瑕疵的前提是法官在對某些重要事實存有疑問的情況下作出對被告不利的判決。由於原審法院對於涉案事實絲毫不存疑問,因此並沒有違反該原則。
最後,有關對受害人B作出賠償的問題,由於本案中已經認定上訴人沒有給予B任何超時工作補償,而如前所述,原審法院在審理事實事宜的過程中也不存在瑕疵,因此也沒有任何理由改變原審法院的決定。
綜合以上理由,中級法院裁判書制作法官以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為由駁回了A餐飲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訴,並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3款的規定因駁回上訴而判處該公司支付4個計算單位,即3,160澳門元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