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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強姦罪上訴至終院改罪終囚六年

2014-02-13 00:00
  【本報訊】一名男子被裁定一項強姦未成年人及一項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罪名成立,判囚六年半,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部分上訴得直,罪名略改,減刑半年,改判入獄六年。

  2013年4月15日,初級法院合議庭裁定被告為實質正犯,以既遂的方式觸犯一項強姦罪(加重)(被害人未滿14歲),判人選年;一項與未成年人性慾行為罪(被害人15歲),判囚一年年三個月。兩罪併罰,共入獄六年六個月。中級法院透過2013年11月21日作出的合議庭裁判,裁定被告提起的上訴敗訴。

 被告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認為其行為不符合強姦罪(加重)之構成要件,只能是一強姦犯罪(未遂)行為。

  終審法院認為,從獲認定的事實分析,可以肯定,被告確實有實施強姦罪行為,只是並未達至既遂,屬於強姦未遂,上訴人的這部分上訴理由成立。但被告的行為同時符合一項性慾行為加重(既遂)罪。

  個罪間存在表面競合的關係時,只能在兩者中選取更能保護被侵犯利益的一項罪狀,也就是以刑罰更重的一項罪來處罰被告。現行刑法典處罰強姦加重(未遂)罪的刑幅為9個月18天至10年8個月徒刑,《刑法典》規定處罰重要性慾行為加重(既遂)罪刑幅為2年8個月至10年8個月徒刑。兩個刑幅上限相同,必須選擇下限較高的那個,即以重要性慾行為加重(既遂)罪來處罰被告。

  由於被告定罪被更改,必須重新量刑。鑒於已查明的事實和《刑法典》訂定的法定標準,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被告以實質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重要性慾行為加重罪,判處5年6個月徒刑;被告因又以實質正犯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一項與未成年人性慾行為罪被判處1年3個月徒刑,兩罪併罰,判處被告6年徒刑的單一刑罰。

  參閱終審法院第83/2013號案之合議庭裁判(可從法院網站www.court.gov.mo下載)。

新華澳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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