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在判詞中指出,中級法院駁回翁氏家族提出以時效方式取得土地,翁氏家族一直向同善堂支付租金,並非認定雙方存在租賃關係,只是說明翁氏一家沒有以主人的心態使用土地。中級法院沒擴大審理翁氏家族以何種名義使用涉案土地,並非不足作出裁判。
同善堂收回利成木行所在地皮的訴訟涉及4幅土地,其餘2幅合共近150平方米的土地,初級法院已判處歸還同善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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