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法院刑事法庭合議庭判處嫌犯加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及加重侮辱罪數項罪名,共判處9個月實際徒刑。嫌犯上訴,認為加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為半公罪或準公罪,事件中的警員已放棄追究刑事責任。
中級法院合議庭維持判決,主要觀點在於凡是《刑法典》有寫明“非經告訴不得進行刑事訴訟”的罪名皆屬公罪,這不是立法者沒有規定而是無需規定的立法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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