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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選委選舉6月29舉行

2014-05-01 00:00
  【本報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依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為配合二零一四年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以及循序漸進推進澳門政制發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完成了修改《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的法定程序,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修改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的相關條文奠定了憲制基礎。與此同時,立法會通過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貫徹落實附件一修正案的內容,藉此進一步完善有關選舉制度,回應社會訴求。

  修改後的《行政長官選舉法》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一日生效,其中:將選舉委員會由原來三百人,增加至本年選舉第四任行政長官人選的選委會共四百人組成,進一步擴大選委會的代表性;適當分配選委會各界別或界別分組的委員名額,兼顧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以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並實現均衡參與的需要等。該法主要規範了兩個選舉工作: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選舉和行政長官選舉。首先,選舉委員會委員的選舉已訂於在本年六月二十九日舉行。選舉委員會組成後,便會展開行政長官的選舉工作。

  《行政長官選舉法》規定了各界別或界別分組選委會委員的產生方式,第一界別、第二界別各分組及第三界別中的勞工界和社會服務界,其選委會委員是由該界別或界別分組中具有投票資格的法人依照該法的有關規定選舉產生。

  第三界別宗教界的選委會委員,是由《行政長官選舉法》附件一所指的宗教團體各自以協商方式提名,並由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確認和登記。

  第四界別的選委會委員中的立法會議員的代表,以及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分別由該屆立法會議員或該屆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自行選舉產生。該兩個界別分組的選舉,必須在選委會委員選舉日(六月二十九日)進行並完成,且須將當選者的名單及其完整的身份資料送報管委會登記。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澳門基本法》第47條和附件一,《行政長官選舉法》第8、12、13、14、20條和附件一。

  (法務局供稿)

新華澳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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