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傳召當時在民署環境衛生執照部前台工作的職員作供。檢察院展示由證人簽發的墓地租用單據。案件輔助人表示,有5幅涉及墓地買賣的民署單據由證人簽發。證人表示,部分單據由其他同事開單,他只代簽,又稱自己對10多年前的單據格式已沒記憶。
法庭又傳召另一名當時負責尋找墓地文件的職員作供。證人表示,一直由第4被告邵國權給予指示尋找相關文件,他於2010年找到4至5份關於墓地文件。他表示,當時民署前管委伍秉賢的秘書曾到媽閣辦事處,著他協助尋找文件。證人稱,沒有收到任何指示,找到文件後不需要急於交出。
法庭上午傳召3名證人作供,檢察院指其中1名證人當年所作證言聲明與今(昨)日庭上的作供矛盾,檢察院要求在庭上宣讀證言聲明部分內容,被法官駁回。
證人02年轉到墳場範疇任職,助理檢察長陳達夫引述他的證言指,證人曾將涉案的墓地文件連同載有申請資料的報告書一併掃描呈交上級,但證人在庭上表示自己從未見過墓地文件正本,又稱如果見過報告書沒有動機不交出來。
合議庭商議後認為,不清楚證人的思路,檢察院當時就十幅墓地文件及報告書向證人發問的過程沒有清晰聯繫,不能指證人在庭上的作供與證詞存在明顯矛盾,決定駁回宣讀的請求。檢察院表示會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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