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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鐘書局負責人走私化工產品返內地罪成判囚十年

2014-05-08 00:00
  【本報綜合消息】香港「晨鐘書局」負責人姚文田,被深圳市中級法院於5月7日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另一案犯張文臣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內地控方指從2013年開始,兩被告人經商議,決定由張文臣(男,1965年1月10日生)提供貨款及所需貨物品名,數量,姚文田(男,1941年7月11日生)代為從香港賀利氏公司購買化工產品並通過深圳口岸旅檢管道走私入境,交給張文臣牟利,張付給姚貨款1%作為報酬。為降低被海關查獲的風險,兩人商定由姚文田在香港將貨物貼上藥品“龍角散”的標籤,過關入境後再改換成原來的化工產品標籤進行銷售。

  2013年10月27日,被告人姚文田攜帶7瓶經過改換標籤的化工產品,未經申報從羅湖口岸入境,後在羅湖區與內地男子張文臣進行貨物交接時,被羅湖海關緝私人員當場查獲。經核定,當場查獲的7瓶化工產品為二氯二氨合鈀。另經查明,被告人張文臣和姚文田自2013年7月至案發,通過上述方式走私氯化氨鈀等化工產品入境,共計偷逃應繳稅款人民幣745612.15元。內地控方認為,在走私的共同犯罪中,張文臣為貨主,接受走私貨物後在大陸倒賣,姚文田組織貨物並實施通關走私,兩被告地位和作用相當,均為主犯。兩被告人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予以從輕處罰。

早前開庭時,有報道指姚「在庭上對涉案數額提出異議」,未有提及姚有否認罪;報道指,姚在庭上感不適送院,庭審押後。姚文田當時又在庭上指,警方本來准他保釋,但他自願協助調查,又指被拘期間一直住院,沒有住過看守所。

新華澳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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