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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動就保育考古文物十問文化局長

2014-06-10 00:00
  早前,路環船鋪街挖出距今約三千八百年前的史前考古文物,包括兩處火塘遺跡,是一完整沒受破壞的古人類活動遺址。證明在三千多年前,即新石器時代至青銅器時代,路環已經有人類居住,這無疑是屬於澳門人的一個寶貴財產。

  負責考古的香港持牌考古學家吳偉鴻自上月初進駐開挖以來,至今已挖出六、七十件文物,並以專業角度認為,該處遺址文化價值相當高。澳門是世界文化遺產的城市之一,應立即動法律程序,收回路環船鋪街兩幅地段,並宣佈原址保育,讓澳門人肩負起保護文化的歷史責任。

  青動特此十問吳局長閣下:

  1. 吳局長在接受傳媒訪問時,認為「如果確認是值得保留,當然會盡力爭取保留……如果價值真的不是咁高既時候,亦都無理由阻住社會發展。」根據《文化遺產保護法》的第2條第2款:財產具有的重要文化價值,特別是歷史、古生物學、考古、建築、語言、文獻、藝術、民族學、科學、社會、工業或技術方面,呈現紀念性、古老性、真實性、原始性、稀有性、獨特性或模範性。而該遺址的文化已能夠證明在三千多年前,即新石器時代至青銅器時代,路環已經有人類居住,吳局長為何認為現階段尚未能判斷其具有價值?

  2. 吳局長是否會考慮邀請國內或台灣具國際權威的考古專家來澳進行專業鑒定及系統性挖掘,並立即停止現時對遺址的破壞?包括擴大及邀請路環居民參與挖掘工作的不專業行為。

  3. 吳局長單方面認為上述史前人類文物發現,屬於遺跡,而非遺址。其實兩者在考古價值上相差不大,同樣屬於「不可移動的文化」。前者屬於人類活動的證據證物,後者是人類定居遺留下來的古蹟,兩者的更深入分別,相信要待整個文化挖掘完成,才能作最後鑒定。吳局長是基於那種專業知識,在挖掘未完成之際,去判斷是遺跡而非遺址?澳門《文遺法》內文中只有遺跡一詞,並無遺址的定義,吳局長是否咬文嚼字愚弄公眾?

  4. 在路環船鋪街挖出史前考古文物,包括兩處火塘遺跡,火塘是人類炊事之用的活動記錄,即火塘的發現,足以證明該地段曾經有古人類定居,是人類活動遺址。除非,在三千多年前,人類已有旅行燒烤的觀光習慣,屬於短暫停留的「遺跡」現場,請吳局長提供進一步的歷史文獻以支持「舊石器時代人類已有觀光業」的說法。

  5. 青動在社交媒體上發起「一人一信,強烈要求澳門政府原址保留屬於澳門人的珍貴文化遺產」的活動,始得尊敬的吳局長發出新聞稿作相關回應。青動認為,作為一個文化遺產的城市,特區政府有義務去做好文化保育工作。吳局長是否認為,澳門特區作為世遺城市,應對人類歷史古蹟作好原址保育工作?

  6. 中國南方的歷史比較零碎,然而,文化局今次的發現,對於重組、鋪排南方的歷史,有重要的價值意義。到底史前居住路環的人類,是否屬於中華民族血統?為何結束在路環的定居活動?希望吳局長給澳門人一個尋找答案的機會。

  7. 澳門土地歸國家所有,即使該地段屬於私人擁有,特區政府都有義務考慮從行政及司法途徑收回土地。吳局長是否同意,在原址附近興建較大型的博物館,將回歸前後在路環黑沙及現時船鋪街所發現的人類歷史古蹟,併合發展成本澳最大的博物館?

  8. 吳局長曾表示,若果該遺址真的值得保護,會與地段業權人磋商,因發展與考古並不矛盾。自稱很愛澳門的吳局長,是否同意,為了避免望廈兵營的悲劇重現,立即停止挖掘破壞工作,並宣佈啟動《文遺法》第17條第1款,和第45條第1款的規定,讓該地段進入重點保護範圍?

  9. 文化的出土,遠比原址保育遜色得多,即原址保留文化古蹟,有助調查過去居住路環的人類活動習性。吳局長身為特區文化首長,是否應以捍衛澳門人的歷史文物為己任?並與市民站在同一陣線,順從民意立即宣佈原址保育?

  10. 根據《文化遺產保護法》第4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義務,第1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藉保護文化遺產,確保澳門的文化遺產得以發揚光大和世代傳承。請問吳局長如何嚴格依照《文遺法》的規定,並以「文物保護第一,公眾利益優先」的原則遲遲不宣佈將船鋪街的古蹟作原址保護?有什麼商業因素考慮?

  澳門青年動力

新華澳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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