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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案一般性通過

2014-10-25 00:00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一般性通過《動物保護法》法案。法案建議禁止虐待動物、宰殺動物、遺棄動物、驅使動物搏鬥,以及展示或售賣初生動物等。法案亦建議由民署負責執法。

  行政法務司長陳麗敏引介法案時表示,動物保護理念普及,公眾對立法保護動物越來越關注。從維護公共衛生的角度考慮,立法將動物保護納入動物疾病防疫的範疇,有利減少人畜共患病的發生;從維護社會秩序的角度考慮,立法保護動物有利於解決因動物問題而產生的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

  《動物保護法》法案建議禁止的行為包括︰虐待動物,使其承受不必要的痛苦;宰殺動物;遺棄動物;驅使動物搏鬥;展示或售賣初生動物。亦建議了可宰殺動物的例外情況,包括為肉用、科學應用、控制動物群體疾病、解除動物傷病的痛苦、消滅鼠害,或基於對人的生命、身體完整性、健康、財產或公共安全有即時危險等。並明確飼主的責任。

  法案建議民政總署有權在動物未能得到良好照顧以及在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將動物扣押並送往市政狗房。對於危害公共衛生或公共安全的動物,民政總署可採取隔離檢疫、退回原產國或原產地等措施,不遵守所採取的措施,構成違令罪。

  法案規定,禁止捕捉野生動物;如想飼養野生動物,須取得民政總署的預先許可。用於商業或康樂活動的動物,亦須取得民政總署的許可。

  關於動物的管理。法案建議,犬隻出入公共地方不得讓未滿7歲者牽引,以及須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對於建築地盤、處理廢車場或廢料場所飼養的犬隻,須領取犬隻准照、施行絕育手術,以及必要時需以鏈帶牽引。法案也建議,飼養滿3個月齡或作競賽用途的犬隻及馬匹,須領取由民政總署發出的准照,年滿18歲及具備行為能力或屬合法成立的法人才符合申請資格。

處罰制度方面。法案建議的處罰制度分為行政處罰及刑事處罰。針對行政違法行為,例如遺棄動物者,可處以最高澳門幣4萬元罰款,並可禁止於2年內擁有動物或從事與動物有接觸的業務。對於殘酷對待動物的虐待行為,視乎所造成的後果而有不同處罰,如造成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則須負上刑事責任,刑罰最高處3年徒刑或科罰金。如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未造成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的情況,則可被科處罰款,最高為澳門幣10萬元。

  此外,由於法案修訂了動物准照制度,因此亦訂定了過渡規定在法律生效前發出的動物准照仍然有效,直至有效期屆滿為止。

  多名議員關注由民政總署執法的建議,質疑民署是否有足夠人手和能力處理現場鑑證工作。他們同時認為法案應包括有關獸醫發牌、監管動物繁育等內容。列席會議的民署管委會委員吳秀虹表示,日後動物保護法的執行,民署會因應情況請求警方聯合執法,相信法律出臺後,工作會有法律支援。至於獸醫發牌和有關動物繁殖問題,有關法案正在草擬,會盡快推出,配合動物保護法。

新華澳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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