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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強化個人事項報告制度從嚴監督管理官員

2015-03-24 00:00

【新華社北京3月23日電】自中共中央組織部去年底安排開展2015年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至今,中國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已基本完成了個人有關事項的集中填報工作。黨建專家表示,經過近二十年的探索實踐,中國特色的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逐漸成熟,成為全面從嚴治黨、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過程中一項重要的制度成果。

“中共十八大以來,中央以前所未有的決心和魄力推進從嚴治黨、從嚴治吏,其鮮明的特色和趨勢,就是更加注重制度建設。”湖南商學院教授王明高說,不斷完善和強化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正可說是強化對領導幹部監督管理的良策。

專家表示,與西方社會的同類制度相比,中國特色的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有四大鮮明特色,可以概括為四個字:廣、全、實、嚴。

王明高表示,在報告主體方面,中國規定個人有關事項的報告主體包括“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2014年,全國向組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領導幹部達150萬名,較之美國、澳大利亞、韓國等規定的財產申報主體的範圍更廣。

在報告內容方面,中央黨校教授辛鳴表示,中國要求領導幹部報告的事項內容有14項之多,像涉及“家事”方面的婚姻變化情況、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和涉及“家產”方面的房產、投資等情況,更是需要重點申報的內容。

“而且房產不僅要申報自己名下的,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的也必須報告,而英國的報告內容是12項,美國7項,法國11項,其中,英國報告制度中配偶和子女的財產不需申報。”辛鳴說。

“實”是指對真實性的要求更高,抽查核實的力度更大。中國不僅要求領導幹部就本人填報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鄭重向組織作出書面“承諾”,還建立了抽查核實機制。

“從今年開始,隨機抽查比例由過去的3%—5%提高到10%,並開始實行幹部選拔任用‘凡提必查’制度。”辛鳴表示,從國外情況看,則基本上沒有主動核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情況的機制。

“凡提必查”意味著突出抓好重點抽查。從2015年1月起實行的幹部選拔任用制度規定,對擬提拔為副處級以上幹部人選,擬列為副廳級以上後備幹部人選,以及轉任重要崗位人選等,一律進行核查核實。

按照規定,凡是填報不規範或錯報、漏報的,一律要求重新填報或限期補報;未如實填報的,一律要求領導幹部本人作出說明,並根據說明情況由組織人事部門幹部監督和幹部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是否影響任用的意見;有意瞞報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後備幹部人選;發現違規問題的,一律責令其限期改正;涉嫌違紀違法的,一律將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

據瞭解,中央組織部還提出今年將進一步強化抽查核實結果運用。專家認為,目前中國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正在逐步完善,報告制度對領導幹部的監督、約束和警示作用在逐步顯現。

專家同時指出,這一制度是基於對中國社會政治文化環境清醒的認知和自覺的應對。“比如,在中國‘小官未見得小權’,縣委書記級別只是正處級,但其掌握的權力、控制的資源可不小。”辛鳴說,如果只對高級幹部作要求,將會使一大批握有重要權力的幹部遊離於制度監督之外。

“又比如,局長夫人說話可能會被當做是局長本人說話,兒子的事情可能會被當做是老子的事情等等,在這樣的社會現實中,把申報內容擴大到‘家事’和‘家產’是十分必要的,也是有的放矢的。”辛鳴說。

此外,專家還表示,在中國由於申報人數巨大,申報事項眾多,在尚未向全社會公示、受到全社會全方位監督的情形下,設立抽查核實機制並將其與幹部選拔任用結合起來、與財產的“合法性”驗證機制結合起來,就成為一種必然選擇。

專家同時指出,在一些西方發達國家,儘管官員個人事項報告制度的完備性週密性並不高,但由於國家普遍的財務與金融監管水準較高,所以財產申報與公示制度的施行效果比較好。

王明高表示,要使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有效有力實施,還需輔以以薪養廉制度、公民信用保障號碼制度和金融實名制度等配套制度,形成完備的體系,進而使其成為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有力保障。

新華澳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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