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人性虐少女兩共犯重判
【本報訊】據中央社台北四日電:莊姓女子不滿讀高職的乾妹介入友人感情,夥同江姓少年、張姓少女性虐待乾妹。江、張今天被“最高法院”判刑七年一個月確定。
至於莊姓女子,先前已被法院判刑七年二個月確定。
據法院判決書,住彰化市的莊女和被害女高職生平常互稱乾姊妹。二○一○年十二月間,莊女不滿乾妹介入女性友人之間的感情,案發被害人到莊女處要解釋,但莊女找來江、張兩名友人凌虐被害人。
莊女與江姓少年等人先用腳踹被害人腹部、抓她的頭撞牆壁、掌摑臉頰,造成流鼻血,臉、頭部有挫傷。張姓少女則脫下絲襪,讓莊女凌虐被害人,她們拿保險套套在空啤酒瓶上,強迫被害人自慰,時間達四十分鐘。
最後,莊女等人脅迫被害人拿寫有“我不應該當人家的第三者,我不應該當狐狸精,對不起我錯了……”的紙條,站在路邊大聲唸並自摑臉頰。被害人受盡凌辱返家後報警。
“最高法院”維持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認為被告等人手段殘忍,對被害人極盡羞辱折磨,惡性非輕,考量被告等人已賠償被害人,被害人也表明不追究等,判處江、張兩人各七年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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