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法短期內交立會
【本報消息】社工局訊:社工局於二○一一年九月公開諮詢家庭暴力立法,就家暴犯罪的定性、防治家暴的措施、保護家暴受害者等內容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諮詢中派發了一份“打擊家庭暴力犯罪”法律草案的諮詢文本,並舉辦了多場諮詢會,介紹草案的立法背景以及解釋草案的法律條文,廣泛收集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家暴定公罪分歧大
經整理諮詢收集的意見,得知社會各界普遍關注家暴問題,認同透過立法強化針對家暴的預防、懲治、保護等措施。但對於草案中將家暴行為統一定性為公罪,意見分歧很大,難以取得共識。
按照《刑法典》規定,對家庭成員施以暴力行為屬犯罪,但會按照造成身體傷害程度的不同,適用不同的刑法條文。若家暴造成身體完整性的嚴重傷害則屬公罪,即無論受害者是否追究,均必須刑事檢控施暴者;如果家暴造成身體完整性的普通傷害則屬半公罪,即祇有當受害者提出追究時,檢察院才會刑事檢控。若對屬未成年的家庭成員實施身體虐待亦屬公罪,僅對屬配偶的家庭成員施虐才屬半公罪,即由受害配偶決定是否追究。
一刀切未必最合理
在公開諮詢中,應否將所有家暴行為定性為公罪,尤其將所有屬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的行為也改為公罪,各界意見分歧最大。支持者認為家暴的受害者因出於恐懼或社會壓力而不敢控告施暴者,變為公罪可免除受害者所受的壓力,同時可對施暴者產生威懾作用;反對者認為將家暴“一刀切”變為公罪,雖可能幫助了部分“想告但不敢告”的受害者,但會違背了其他“可告但不想告”的受害者意願,變成“不想告亦須告”,最終損害了受害者的利益。
將所有家暴行為定性為公罪,最大的改變是原來家庭成員之間的偶發、輕微的傷害身體完整性的行為,無論受害者是否準備追究,均必須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現行的法律並非將輕微的家暴不視為犯罪,而是將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主動權交由受害者行使。具體到為何有些家暴受害者不願行使其訴訟權,除了家庭經濟、害怕報復、家醜不願外揚的顧慮外,可能還有維護家庭、保護家人等其他因素,這需深入分析和研究。
防家暴保護受害者
由於二○一一年的公開諮詢中對是否將所有家暴行為定性為公罪難達共識,且了解到社會各界關注家暴的焦點並非“告與不告”,而是能否透過立法確保受害者得到即時、適切和有效的保護,以及如何能有效預防家暴的發生,因此調整了當時的立法方向。
在充分吸收二○一一年公開諮詢中的意見和建議基礎上,社工局和法務局修改了原有的“打擊家庭暴力犯罪”法律草案,制訂了“家庭暴力防治法”法律草案,當中包括針對家暴行為受害者的保護和支援措施、針對施暴者的強制措施、針對家暴個案的登記、研究等措施,旨在達到預防家暴、保護受害者的目標。
修法針對重複傷害
家暴成因衆多,且有輕重之分,大多數因雙方初則口角繼而動武的情況,作為受害者事後也多寬恕行為人的一時過錯。在尚無深入的個案分析研究作為支持的前提下,“家庭暴力防治法”法律草案暫不將所有家暴行為定性為公罪,但會考慮透過修改《刑法典》部分條文,針對性地應對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的普通、但屬重複的傷害行為。
“家庭暴力防治法”法律草案文本已於去年九月起諮詢,聽取團體和各界的意見,以便充實和完善法律草案文本。目前法律草案已基本完成完善,將具備條件短期內進入立法程序。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