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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判上訴人逃稅失居留權

2013-11-07 00:00

    ○三年買樓投資移民報少銀碼違法

    終院判上訴人逃稅失居留權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昨在一宗投資移民向當局虛報樓價的個案作出裁決。上訴人為了逃稅,報少樓價銀碼,終院裁定取消上訴人及其家團成員的澳門居留權。

    當年申請投資移民,只需購入價值一百萬元的不動產物業。但在第七/二○○七號行政法規生效後,購買不動產臨時居留申請於○七年四月四日喊停,在該行政法規生效前,已登記個案約四千個,且陸續在處理當中。據悉,近年法院審理了為數不少的取消投資移民個案,當年虛假買賣交易等違法情況逐漸浮上檯。

    本案中,上訴人於二○○三年以一百五十萬元購入一住宅單位,上訴人及其家團成員因而取得了澳門居留權。但上訴人為了少交稅款,虛報房價為一百萬○九千四百元。一直至去年,有關行為終被廉署揭發。經濟財政司司長根據貿促局的建議,基於上訴人不遵守澳門法律,按照第四/二○○三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一)項作出批示,宣告上訴人及其家團成員的臨時居留許可失效。上訴人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但遭到駁回,輾轉上訴至終審法院。

    上訴人認為,經濟財政司司長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存有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的情況,突然宣告取消其及其家團成員的臨時居留許可,違反適當及適度原則,應要求其支付有關稅款。這樣將嚴重影響其及其父母、妻子、三名女兒的正常生活;此外,上訴人具有足夠的經濟能力。

    終審法院合議庭認為,本案所涉及的並不是上訴人經濟能力的問題,若上訴人確如他所言具經濟能力,那麼其逃稅的行為更應受到譴責。因為上訴人購買了不動產,已取得批准在澳居留的前提,所以其逃稅的行為,對於評估其品格,以及遵守澳門法律的意願方面沒太大關係。因此,終院認為不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出現明顯或嚴重錯誤,或違反適當及適度原則的情況。基於此,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