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晉永合同詐騙獲刑11年
【據新華社北京二十六日電】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二十六日上午對“微博大V”禹晉永合同詐騙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禹晉永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剝奪政治權利兩年,並責令其退賠被害單位經濟損失人民幣五十二點二萬元。宣判後,禹晉永不服判決,表示要上訴。
騙取人民幣逾50萬
法院經審理查明,二○○三年三月,被告人禹晉永以北京凱愛投資有限公司名義與山東省梁山縣人民政府簽訂《梁山凱愛國際高科技工業園區投資開發經營合同書》,根據合同約定,縣政府提供土地使用權一千五百畝,北京凱愛投資有限公司計劃總投資人民幣十億元。同年五月,禹晉永在沒有落實資金來源,不符合招投標條件的情況下,虛構梁山凱愛工業園項目招投標的事實,以北京凱愛投資有限公司的名義發佈招標公告,並以購買標書款和投標保證金為由收取北京中科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五十二點二萬元。
贓款至今仍未退賠
因對招標主體和招標程序產生懷疑,中科軟股份公司多次要求禹晉永返還上述款項,禹晉永則以中科軟股份公司中標後未在法定期限內簽署正式合同構成違約為由,告知中科軟股份公司投標保證金已被依法沒收。二○○四年九月,中科軟股份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禹晉永在北京市昌平區天通苑中宇修理廠被抓獲歸案,現贓款未退賠。
不具法定招標條件
法院同時查明,在梁山高科技工業園區項目中,項目所涉土地不但未達到七通一平的標準,就連相關土地的徵收手續都未能有效落實,該項目根本不具備進一步開發的基礎。禹晉永號稱的多種資金來源也都沒有實際落實。從現有證據看,禹晉永及其辯護人所謂的招標、評標、定標過程並不存在。
法院認為,禹晉永明知自己及其公司並不具有相應的投資能力,仍與梁山縣政府簽訂投資協議,假借運作梁山高科技工業園區項目為名,採用虛構項目招標的手段騙取被害單位的標書款和投標保證金非法佔為己有,其行為完全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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