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紙放資料櫃違適度原則
問:如將員工的“行為紙”集中放入特定的資料櫃內,這種做法有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
答:上述情況屬於對“不法行為資料”進行集中登記。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只有法律規定或具組織性質的規章性規定賦予特定權限的公共部門,在遵守現行資料保護程序和規定的情況下,可設立和保持關於懷疑某人從事不法行為、刑事或行政違法行為,以及判處刑罰、保安處分、罰金或附加刑決定的集中登記”。因此,一般機構不能對“不法行為資料”作集中登記。而且有關的“行為紙”集中存放的方式對當事人的權利構成潛在的重大影響,違反適度原則。本辦公室認為,為行政管理的目的,有關的“行為紙”應存放在相關員工的個人檔案中,不應集中存放。
(以上內容由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供稿。查詢熱線:2871-5666。)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