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當局收逾二千四諮詢四百申請
法援申請離婚案佔近三成
【本報消息】《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今年四月一日生效,司法援助委員會昨總結新制度工作,至今共接到四百○五宗正式申請,共批給申請二百六十宗,離婚案高踞申請司法援助的首位,佔民事申請個案四成;至今發現兩宗涉嫌拖延訴訟的申請個案。委員會表示逾半年的工作暢順,已形成了行之有效的既定工作模式,另考慮到居民對法律諮詢的需求,有需要了解其他國家及地區關於司法援助制度的運行,以完善相關制度。
新制度更具操作性
司法援助委員會主席張永春、副主席沈振耀、委員石立炘向傳媒總結新司法援助制度逾半年的工作。在新制度下,司法援助申請的審批由法院轉移至司法援助委員會,在審批標準上,明確訂定評定經濟能力不足的條件,在申請人的個人及家團成員的收入和資產扣減法定的固定開支後,如剩餘的可支配財產價值不超過卅二萬澳門元,即屬經濟能力不足。與舊制度相比,有關條件具更高的可操作性和量化標準。
司法援助委員會至今共接到二千四百五十一宗諮詢,正式申請個案四百○五宗,包括民事訴訟、刑事案件、行政訴訟及勞動訴訟等。民事案件佔最大比例,當中又以訴訟離婚最多,有一百一十八宗(詳見附表);刑事案以交通意外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最多,有十八宗,佔刑事申請個案總體的百分之六十九。
未發現瞞漏報資產
批給申請共二百六十宗,不批給六十一宗多數因資產超出上限,其次是訴訟請求或理由明顯不成立。委員會對每一個申請個案均嚴格審核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經濟狀況,至今尚未發現有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故意漏報或瞞報資產的情況;另發現兩宗涉嫌拖延訴訟的申請個案,其中一人已被法院認定為惡意訴訟人及科處罰款。
委員會在處理申請的過程中,除依法作出審批外,亦會因應個案的具體情況,在兼顧公共資源和申請人利益的情況下,於合理和合法的範圍內盡量協助申請人以更為便利的途徑解決問題,避免訴諸法院,從而減輕司法負擔。
比如促成六宗個案的申請人自行到公證署處理;促成申請人放棄兩願離婚訴訟,改以兩願方式在民事登記局辦理離婚。
完善諮詢避免訴訟
經過逾半年的運作和實踐,《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的實施情況良好,司法援助委員會工作暢順,並已逐漸形成行之有效的既定工作模式,以及審批司法援助申請的各項工作指標。張永春表示,司法援助委員會在工作過程中碰到不少前來諮詢的居民,未必抱申請法援的心態,反而為得到具體個案的法律意見,但兩者本來難以區分,這亦未必與律師工作重疊,是一種社會服務,有需要了解其他國家或地區相關制度的運作,以完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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