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偽造文件助投資移民罪成
【本報消息】華人律師兼公證員捲入虛假投資移民案。十一年前一地產商將自己名下的物業轉予內地人來澳辦理投資移民,藉以獲豐厚報酬。涉案律師做見證,日前與該地產商及另一律師樓職員同被初級法院裁定偽造文件罪名成立,判囚緩刑。
案情顯示,二○○二年,五十一歲的黃華清開地產投資移民公司,期間替內地人辦理來澳投資居留申請。當年,黃華清與兩名內地人協議,借出名下物業及二百萬港元本票,作為辦理投資移民手續,二人取得證件後,要以無償方式將有關不動產轉回黃華清名下,並需各給予卅五萬港元。
同年八月十二日,黃華清向四十四歲的涉案律師兼公證員諮詢法律意見,律師給予可行性的建議並為兩份合同做見證,收取了五千元報酬。
二○○三年一月廿五日及一月卅一日,黃華清同樣借出名下物業,分別與兩名內地人簽署辦理投資移民的合同,當時為律師樓職員的蘇冠權(五十五歲)未經該律師樓的律師同意下,擅取律師印章替他們做見證。及後此兩宗申請被貿促局揭發涉偽造文件,事情終敗露。
涉案律師被裁定偽造文件罪名成立,判囚一年半,緩刑兩年,罰款五萬元。
黃華清被裁定一項偽造文件罪名成立,判囚兩年六個月,緩刑兩年六個月,黃曾觸犯偽造文件及詐騙罪,均獲緩刑,但法庭基於對嫌犯最有利的原則,不作競合處分;蘇冠權被裁定兩項偽造文件罪名成立,判囚一年九個月,緩刑兩年,二人需於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向特區政府捐獻兩萬元,作為彌補犯罪的損失。法庭另對黃華清發出拘捕令,以便通知判決。
當年申請投資移民,只需購入價值一百萬元的不動產物業。但在第七 / 二○○七號行政法規生效後,購買不動產臨時居留申請於二○○七年四月四日叫停。終審法院日前亦審結了一宗投資移民虛報樓價案,當年虛假買賣交易等違法情況屢見不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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