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瑤琪涉賄判八年定讞
【中央社台北五日電】台“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被控在台北車站招標案中收受廠商二萬美元賄款一案,台“最高法院”五日維持高等法院更二審判決,以收賄罪判處郭瑤琪有期徒刑八年,褫奪公權四年,全案定讞。
郭瑤琪曾於陳水扁當政期間的二○○六年一月至八月任“交通部長”。
檢方指出,南仁湖集團為搶標台北車站大樓整建營運及商場租標案,負責人李清波涉嫌於二○○六年間,指使他人將二萬美元裝入茶葉罐交給郭瑤琪。
台北地檢署於二○○七年三月間偵查終結,將郭瑤琪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求刑有期徒刑八年;李清波等人則獲不起訴處分。
法院一、二審時都認為,郭瑤琪雖然收受二萬美元,但未對招標案有具體指示或影響招標程序的行為,且南仁湖集團最後也未參與投標,認定郭瑤琪收款與職務並無構成對價,判她無罪。
檢方上訴後,高院更一審認為收款與職務構成對價,改判有罪。高院更二審判決郭瑤琪八年徒刑、褫奪公權四年。“最高法院”五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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