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應與時俱進
【本報消息】香港消費者委員會總幹事黃鳳嫺表示,香港於今年七月份修訂的《商品說明條例》,打擊不良營商手法。條例的修訂大大增強對消費者的保護,法例修訂亦應與時並進,建議港澳地區參照世界各地作出檢討和改善。
黃鳳嫺表示,香港《商品說明條例(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去年通過,六項不良營商手法在法律上得以監管,包括虛假或誤導性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不當地接受付款等。以往消費者遇到不良營商手法時,只可到消委會投訴,或透過法律渠道作民事訴訟,難將不良營商者繩之以法。法例生效後,所訂定的刑罰高達監禁五年及罰款五十萬元,大大增加阻嚇力,更能有效地保障消費者。
法律生效後,不少商戶改善內部營運,加上海關及通訊事務管理局互相配合,透過市民舉報及投訴對不良營商者作出相關搜證,必要時更會作出檢控,成效顯著。她認為澳門消委會在保障消費者權益上的工作不遺餘力,隨着時代不斷演變,世界各地在消保法上不斷檢討和改善,希望法例修訂能與時並進,更全面保障消費者權益,建議香港、澳門參照而行作出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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