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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舖攝錄需告示

2013-12-10 00:00

    商舖攝錄需告示

    問:商舖在門口安裝攝錄系統,但攝錄範圍亦包括公衆街道及鄰近商舖,是否違法?

    答:透過攝錄鏡頭拍攝得的影像,如可確定自然人的身份,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條第1款(一)項,屬個人資料,對有關個人資料的處理,受《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一般而言,為保障機構合法利益及良好運作的需要,機構具正當性條件對其經營範圍(包括營業場所門口)進行攝錄監察,但機構仍須遵守同一法律第5條所指的資料處理原則,包括:適度原則。

    此外,機構應採取措施滿足當事人的權利,包括資訊權。一般而言,機構應在出入口、接待處或當眼處張貼“基於保安理由或/及為確保服務質素,本機構範圍裝置攝錄監察設備”的告示。否則,根據同一法律第33條第1款,可能構成行政違法。

    (以上內容由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供稿。查詢熱線:2871-5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