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碩良襲醫生案需重審
【本報消息】音樂人兼歌手恭碩良三年前打傷山頂醫生,被初級法院裁定加重傷人罪名成立,判罰款兩萬元,賠償受害醫生卅五萬元。該名醫生、恭碩良及檢察院俱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中院昨日裁定恭碩良及檢察院部分上訴得直,案件發回初級法院重審。
案情顯示,二○一○年一月二日,恭碩良前女友因腹痛、嘔吐及曾經喝酒,到山頂醫院求診。當值醫生懷疑恭女友腸道出血,按程序檢查,包括肛門指檢。期間恭女友叫痛,恭懷疑女友遭到不禮貌對待,多次強行進入診室與醫生理論,一怒之下揮拳毆打醫生面部。
恭碩良還被控一項侵入限制公衆進入之地方罪,但被裁定不成立。受害醫生、恭碩良及檢察院俱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
判案理由互相矛盾
中級法院昨日頒下判詞,首先,侵入限制公衆進入之地方罪,中院認同原審法庭檢察院司法官的見解,存在判案理由互相矛盾。在既證事實中,已清楚顯示嫌犯是在未獲允許及沒理會保安員勸告下先後進入診室,故原審法庭不認為醫院工作人員對嫌犯行為持容忍態度。
此外,中院經分析原審法庭的傷人罪判案依據後,認為原審法庭可能因已認定醫院在調查中,對受襲醫生作出了無任何違規情況的結論,便毋須指涉及該名醫生在診治嫌犯女友時,違反醫療程序和違背醫德的行為。
受刺激傷人可減罪
中院強調醫院的調查並非刑事調查,院方在調查其醫務人員後得出的有關“並無任何違規的情況”的結論,不得左右法庭決定。另倘嫌犯主張的激動情緒狀態屬實,或可減輕傷人罪的處分。
中院裁定輔助人在上訴狀內提出傷人罪的選刑決定無效問題不成立、檢察院提出的原審判決理由自相矛盾理由成立、嫌犯提出“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上訴理由成立,命令把侵入限制公衆進入地方罪,以及嫌犯提出的有關引發其情緒激動的理據發回初級法院重審,以便重新決定該案的刑事和民事索償。
值得注意的是,中院合議庭其中一位助審法官有表決聲明,不同意嫌犯的上訴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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