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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制堵疫苗監管漏洞

2013-12-25 00:00

    完善法制堵疫苗監管漏洞

    深圳市衛計委日前通報,深圳市龍崗區南灣人民醫院產科一名新生兒死亡,患兒死亡前曾接種過深圳康泰生物製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乙肝疫苗,之後,全國疑似因乙肝疫苗接種致死的病例仍在增加。國家食藥監總局、省局隨即發通知,要求暫停使用康泰生物全部批次重組乙型肝炎疫苗產品。

    十一月下旬以來,湖南、廣東、四川等地的嬰兒在接種了深圳康泰生物出產的乙肝疫苗後,連續發生疑似異常反應,在僅僅一個月內,即有八名嬰兒在注射疫苗後不幸死亡。

    在較短的時間內,死亡病例從四例增加到八例,儘管從理論上講仍然無法排除嬰兒死亡與疫苗無關或者緣於“偶合反應”的結論,但其可信度顯然已急劇降低,畢竟自疫苗誕生以來,類似高密度的死亡病例在世界疫苗接種史上都極為罕見。這樣密集的異常反應,直追二○一○年被曝光的山西疫苗亂象,也讓很多民衆對一些國產疫苗的安全性打上問號。

    中國每年疫苗預防接種達十億劑次,按照中國疾控中心公佈的疫苗不良反應概率是百萬分之一,那也意味着過千人會因為注射疫苗產生不良反應,以致造成傷害,甚至殘疾和死亡。過億的孩子要注射乙型肝炎疫苗,有八例死亡,儘管是個別案例,就算一條生命遭受傷害仍是社會不能接受的,更何況有八名嬰兒受害。對接種疫苗家庭而言,它應該是百分之百安全的選擇。

    由於疫苗生產本身的技術限制,及接種者個體之間的差異,疫苗接種存在不良反應風險是常識。即使是在海外,對疫苗品質有更嚴格的風險管控,疫苗接種的不良反應率仍存在。通常認為,疫苗的不良反應率只要小於1:50000至1:100000都是安全的。注射乙肝疫苗是一件帶有風險的事情,儘管它發生的概率極低,政府、企業、醫院都努力做到盡善盡美,但依然只能做到降低風險而不能消滅風險。如果有人想竭力掩蓋這個事實,對這種風險性採取屏障和逃避的態度,那是錯誤的選擇。

    無可否認,疫苗接種無法做到絕對安全,但提高相對安全卻是政府不斷追求的目標。如果市場不打破壟斷格局,救濟途徑不暢通讓企業責任無法落實,那麼整個行業就會單純追求利潤而輕視安全。其實,在疫苗安全問題上,很多國外成功的經驗可以借鏡。

    與國外相比,內地疫苗的安全性不僅體現在產品本身,還體現在對疫苗的監管方式和政府責任上。國外的普遍做法是,疫苗實行最嚴格的管理措施是不二之選。如在英國為精簡監管程序,全國僅審批六、七家生產商;在德國,疫苗儲存和運輸就如同運送生化武器,以最嚴密和安全渠道運送。在美國,除了建立強大的疫苗不良反應監測系統,更重要的是建立了脫離商業利益之外的弱者救濟體系,使弱者的權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美國政府建立救濟體系時,選擇讓生產企業分擔風險籌集賠償基金。當孩子遭遇問題疫苗,因注射疫苗引起不良反應,甚至危害身體健康的時候,首先要全力救治和解決孩子的治療費用,繼而補償。無論是個人接種還是群體接種,只要懷疑傷害與接種的疫苗有關的受害者都可申請疫苗傷害救濟。但現在內地對於疫苗出現問題接種者受到傷害時的做法,受害者家屬通常只能得到一點微薄的經濟補償,而不被認為是賠償。這種制度缺陷,很容易讓受害者受到二次傷害。

    相較一些先進國家的疫苗接種機制,中國疫苗制度的缺陷在鑒定、索賠環節仍未得到足夠的重視。更值得注意的是,疫苗制度的改革理應是一個整體,除了人們通常最容易注意的生產、流通、招標、監管等環節,還應包括鑒定和索賠。接種疫苗由政府強制措施推行,其風險不應由公衆去承擔,如何提升疫苗的安全程度,應該從立法監管到制度救濟都需要以安全作為根本點,以保護未成年人身體健康為出發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