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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倡嚴懲空氣污染元兇

2014-02-05 00:00

    團體倡嚴懲空氣污染元兇

    【本報消息】綠色未來副理事長霍惠平表示,當局近期推出的《制訂澳門重大固定空氣污染源排放標準及完善監管制度》諮詢文本,量化了化工商業污染源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建議當局嚴格執行監管體制,要求被監管的工商場所準時提交檢測報告。同時,除了制訂排放標準要與國際接軌,罰則亦要與時並進,進一步阻嚇和打擊“有法不依、以罰代刑”的污染元兇。

    執行監管體制

    霍惠平表示,《環境綱要法》可說是環境保護的基本法,但自一九九一年頒佈後從未修訂,部分條文已不合時宜。在日前公開諮詢的《制訂澳門重大固定空氣污染源排放標準及完善監管制度》,一定程度上完善了《環境綱要法》在優化空氣質量方面的實效。另外,她認為今年是貫徹實行《澳門環境保護規劃(二○一○/二○二○)》中期(二○一三/二○一五)目標的關鍵時期,公開諮詢固定空氣污染源排放標準無疑為此目標邁進一大步,回應了居民對改善空氣的長期訴求,更反映當局初步兌現環保承諾。

    因此,文本提及實施標準後,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顆粒物的排放量將減少約六成、兩成及四成。她建議當局嚴格執行監管體制,要求被監管的工商場所準時提交檢測報告,更要重視人工監管及檢測,減少因自動連續監測系統故障造成的數據錯漏,必要時進行非常規的突擊檢查。如在節假日或夜間進行,盡量把違規行為的深度和廣度影響減至最低。

    監禁加大阻嚇

    有效的監管工作可達到預防違規排放的行為,而嚴苛的罰則更能起到阻嚇作用。參照香港的《空氣污染管制條例》,違法人士或科處十萬至五十萬港元的罰款及監禁六至十二個月。北京也實施“行政處罰和刑事處分要銜接”的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但反觀澳門,只是科處違法人士最高三十萬元罰款或暫時中止場所經營及注銷工業准照等,阻嚇性甚低。建議當局除了在排放標準的制訂與國際接軌外,違例罰則方面亦要與時並進,考慮用監禁嚴懲違規人士,進一步阻嚇和打擊“有法不依、以罰代刑”的污染元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