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女童完璧屬未遂行為
強姦犯上訴終院減刑半年
【本報消息】有強姦前科男子,兩年前兩月內誘騙兩名女童到大廈後樓梯施暴,被初院判囚六年半,他不服輾轉上訴至終審法院。由於一女童完璧未損,終院改判其以未遂方式觸犯一項加重強姦(未遂)罪,獲減刑半年。
案情顯示,二○一二年二月十九日下午,未滿十四歲的事主與朋友在運順新村附近休憩區玩樂,被告蔡X雄(二十餘歲)經過加入,隨後事主要回家,蔡即獻恩勤,主動請纓送事主。圖謀不軌的蔡之後陪事主回住所,乘坐電梯時特意按某樓層,甫開門即將對方帶到後樓梯間,施以獸行。事主不斷用力反抗,對方最終停止,事主保住完璧,惟擔心被父母責駡,只將被侵犯一事告知同學。
同年三月十八日晚上八時,另一名十五歲的事主在筷子基某快餐廳附近的休憩區遇上友人及其男友(即被告蔡某),雙方早已認識。三人一起遊玩時,蔡從女友口中得知事主與人有“牙齒印”,於是建議到仇家常去的白鴿巢一帶擺平事件。當晚未遇上仇家,女友於是先行回去,蔡則陪事主到一網友家中,藉詞以威脅手法將其帶至住處的樓梯間,強行與其性交。其後駐校社工獲悉才報警。
初級法院裁定蔡觸犯一項加重強姦罪(被害人未滿十四歲),判處六年徒刑;一項與未成年人之性慾行為罪(被害人的年齡為十五歲),判處一年三個月徒刑,兩罪並罰,判處六年六個月徒刑。蔡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被駁回,於是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力陳其所觸犯的強姦罪是未遂行為,並要求減刑。
蔡一二年九月十四日被初級法院裁定一項對兒童的性侵犯罪罪名成立,判囚四年,終院早前已改判其觸犯一項加重強姦罪,判囚八年。(見本月六日本報C8版報道)
此案中,終審法院經分析不同時期對於性交概念的司法見解、葡國與本澳刑法典中的相關規定及法學觀點,得出“外陰交或陰道前庭交並不構成性交”的結論。因案中只發生了外陰交,故屬於強姦未遂。
終院經重新量刑,裁定被告一項加重強姦(未遂)罪處五年六個月徒刑,與一項與未成年人性慾行為罪並罰後,判處被告六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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