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索他人罪責難逃
問:昨日,友人甲向我哭訴,說她的前度男友乙以公開二人的親密照片要脅她支付五萬元作為 “分手費”。請問他犯了甚麼罪?
答:根據這位市民的描述,乙的行為已經構成“勒索罪”,其涉嫌觸犯澳門《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正當得利,而以暴力、或以重大惡害相威脅等手段,強迫他人作出使該人或別人有所損失之財產處分。按照法律規定,一經定罪,乙可被判處二年至八年徒刑。
因此,你的朋友應及早向警方報案,讓警方將不法之徒繩之於法。
現今科技發達,市民可以隨時隨地用手機拍照。在此,該局提醒市民須注意自我保護,加強防範。
註:如欲了解更多刑事法律方面的資訊,請參閱《司警通訊》及該局網頁(www.pj.gov.mo)。
(司法警察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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