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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強央金兩案壁壘分明

2014-04-21 00:00

央積金諮詢方案壁壘分明,共識需要磨合。

    社會恐勞資意見相左陷爭拗

    非強央金兩案壁壘分明

    當局現正就《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諮詢公眾,諮詢文本拋出權益歸屬比例及抵扣兩種截然不同的選項。作為勞資共同供款的退休金計劃,打工仔當然最關心離職後可取得多少僱主供款,老闆則自然計算最化算的成本。兩種方案諮詢公眾,勢必意見相背,估計難以在短期內順利達成共識。

    文本複雜難以消化

    社保基金日前公佈《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諮詢文本,對供款方式、制度監管、私人退休金與央積金制度銜接等方面作出建議。內容包括僱員可獲僱主供款部分的累計款項、累算權益的可攜性及款項的提取等,文本均提供兩個方案供公眾發表意見。然而,有意見批評文本內容複雜,居民難以消化,加上權益歸屬比例及抵扣差天共地,必定引起勞資爭拗。

    權益歸屬比例,意思係僱員可根據供款年期,按比例取得僱主供款部分的全部或部分累計款項。當僱主及僱員的勞動關係終止時,其共同供款計劃同時終止,僱員供款的累計款項全歸僱員擁有,僱主供款部分的累計款項則必須按權益歸屬比例計算成僱員應得的權益,如未滿三年者,僱員可獲僱主供款部分的累計款項為○,三年或以上至未滿四年者,可獲三成,往後逐年增加一成,十年或以上即可取得百分百。

    假設一家公司加入央積金制度後,與新入職的僱員甲共同供款,各自百分之五,僱員甲每月工資一萬四千元,假設工資不變,當僱員甲任職十八年後,即公司與僱員甲各供款了十五萬一千二百元,合共三十萬○二千四百元(不包括當中的投資回報)。任職十八年,符合滿十年或以上可取得僱主百分百供款的條件,即當公司以不合理理由解僱僱員甲時,僱員甲可取走僱主全數供款及自身供款的三十萬○二千四百元,加上僱員有權獲得解僱賠償,按法律規定,勞動關係的期間為十年以上者,每一年獲二十日的基本報酬,一萬四千元月薪加上十八年,可取得上限十六萬八千元。解僱賠償加央積金款額,合計四十七萬○四百元。

    抵扣不利短期僱員

    僱主供款部分作為解僱賠償的抵扣方面,即允許僱主供款部分的累計款項可用作支付解僱賠償的金額,有關可作抵扣的僱主供款部分須每年按百分之五遞減,直至供款年期滿二十年為止。即僱主供款年期滿二十年後,僱主不能再以其供款部分作為解僱賠償的抵扣。另外,若僱主供款的可抵扣部分不足以支付賠償,僱主須支付差額。

    同樣例子,在公司工作滿十八年的僱員甲,合共供款三十萬○二千四百元,當離職時,僱員甲可取走自身的十五萬一千二百元供款,但公司供款的十五萬一千二百元,可用作抵扣解僱賠償,十八年或以上至未滿十九年的區間,可抵扣比率為百分之十。即僱主供款的十五萬一千二百元的百分之十,一萬五千一百二十元用以抵扣十六萬八千元的解僱賠償,但由於僱主供款的可抵扣部分不足以支付賠償,僱主須支付差額,十五萬二千八百八十元予僱員甲。僱員最終可得款項為自身的十五萬一千二百元,加上僱主抵扣後的供款十三萬六千○八十元,共二十八萬七千二百八十元。最後加上十六萬八千元解僱賠償,僱員實得四十五萬五千二百八十元。

    權益歸屬比例有利僱員,抵扣卻有利僱主,上述例子的不同選擇,金額雖僅相差一萬五千一百二十元,即抵扣的金額,但隨着工作時間較短,分野將拉大。雖知道處理勞動關係的法律法規問題上,勞資雙方大多數情況站在對立面,明顯兩個利益傾斜方向有別的方案,或許再一次形成勞資壁壘分明的局面。

    本報記者  黃煒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