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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對日索賠露曙光

2014-04-24 00:00

    民間對日索賠露曙光

    上海海事法院日前依法扣押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一艘廿八萬噸的輪船,作為賠償原中國中威輪船公司在二戰期間遭受的財產損失。至此,陳家三代打了長達七十五年的官司終於有了突破。

    這是中國民間向日索賠的重大勝利、一個標誌性事件,勢必成為中國民間對日索賠的新起點。

    該案肇始於上世紀三十年代,當時的“中國船王”陳順通將兩艘輪船借給日本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後被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併購)。日本侵華戰爭全面爆發後,日本公司再也沒有向中國船東支付租金,並在合同約定的還船日過後仍拒絕還船,並聲稱兩輪給日本國遞信省(交通部)“依法捕獲”。此後,陳家三代人相繼在日本東京和中國上海提起訴訟。

    二○○七年十二月,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判處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賠償原告一億九千萬元人民幣,但日方一直未履行賠償責任,法院依法扣船。

    日本公司借船不還,形同強盜。被依法判決後,仍拒不履行義務。上海海事法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維護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捍衛了司法尊嚴,表明中國依法治國的決心,有良知的人無不拍手稱快。

    事件引起日本政府高度重視。日本首相安倍晉三對此表示遺憾,並要求中方“尊重法律,尊重法律精神”。安倍所指的“法律”應是一九七二年的《中日聯合聲明》,該聲明提到,為了中日兩國人民的友好,中國政府放棄對日本國的戰爭賠償要求。

    日本政府對扣船案產生異議,是對《中日聯合聲明》的曲解。該聲明提到的只是中國政府放棄對日本政府的索賠要求,並沒有提及放棄民間索賠的要求。一九九五年三月,時任國務院副總理的錢其琛在全國人大會議上曾就此明確表示:“《中日聯合聲明》並沒有放棄中國人民以個人名義行使向日本政府要求賠償的權利。”

    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後,國際法發展的一個重要趨勢就是區分“國家賠償”與“受害賠償(民間賠償)”,戰敗國除了對戰勝國作出傳統意義上的國家賠償外,還須對因戰爭導致參戰國平民及其財產遭受的損失作出受害賠償。

    根據國際法的原則,二戰期間的戰爭受害者追討戰爭侵害賠償不受時效限制。德國在二戰結束四、五十年後都一直在向猶太人提供賠償。因此,日方以中國政府放棄索賠或以時間失效為由而拒絕向中國受害人索賠毫無道理,違背國際法精神,更是迴避、否認歷史、沒有負責任精神的表現。

    二戰期間,日本發動的侵略戰爭給中國造成了巨大災難,中國軍民傷亡達三千五百萬人,中國人民的直接經濟損失高達一千億美元,間接經濟損失超過五千億美元。日本侵略者給中國人民帶來的傷害罄竹難書。

    從一九九五年開始,中國民間組織發起的對日索賠訴訟至今已持續近二十年。然而,中國受害人在日本提起的近三十起對日索賠訴訟,至今尚無一最終勝訴。

    中國民間團體特別是個人的受害賠償問題沒有得到妥善解決,成了中日一大歷史遺留問題。不僅如此,近年來,日本右翼政客更無視中日友好大局和中國人民的感情,在侵略問題上大開倒車,諸如參拜供奉有二戰甲級戰犯亡靈的靖國神社、篡改教科書美化侵略,否認南京大屠殺,否認強徵慰安婦等,這些倒行逆施的做法,有違人類良知,嚴重損害中日兩國關係。

    從一九三九年提出訴訟請求開始,中威公司陳家三代人為這場曠日持久的訴訟耗盡心力,他們用自己的訴訟行動告訴世人,更告訴日本國內那些妄圖為歷史翻案的人:歷史不容歪曲和抹殺!今次扣船事件讓人們看到民間向日索賠的曙光,相信未來會有更多的中國受害者拿起法律武器,向日本加害方討回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