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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若干規定

2014-04-27 00:00

    勞動合同的若干規定

    僱主與僱員之間建立勞動關係,一般源自勞動合同。換言之,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係的基礎,雙方都十分重視。根據《勞動關係法》第十四條,僱主與僱員可以自由訂立勞動合同,以規範有關的工作條件。不過,對於勞動合同大家或會提出以下一些疑問:

    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嗎?

    不是。雖然《勞動關係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僱主與僱員可以自由訂立勞動合同,但當中並沒有規定須以何種形式訂立合同,所以,這裏所指的訂立勞動合同,意思是建立勞動關係。不過,根據《勞動關係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不須遵守特定形式,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訂立,但具期限的合同及未成年人的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由此可見,僱主與僱員不一定要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

    何謂“具期限勞動合同”?

    上述提到,具期限的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按照法律規定,只有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訂立具期限的勞動合同,即使在勞動合同中註明期限一年或兩年等類似條款,也不屬於具期限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關係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訂立具期限勞動合同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兩項條件:第一,為了滿足企業的臨時需要,尤其屬於季節性、過渡性或特殊性的臨時需要,例如開展期限不定的新工作;發展非僱主日常業務的計劃;提供季節性工作;替代缺勤的員工等。第二,具期限合同的期限必須以滿足有關需要所需時間為限。只有在同時符合上述兩項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訂立具期限的勞動合同,否則只能訂立不具期限的勞動合同。實際上最常見的是不具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般勞動合同(即不具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多久?

    根據《勞動關係法》第十八條規定,對於一般勞動合同(即不具期限的勞動合同),一般僱員的試用期為九十日。不過,雙方亦可以透過書面協議,免除試用期或另訂試用期(例如雙方協議試用期為三十日),但須注意的是,有關協議期限不得超過法定期限。換句話說,對於不具期限的勞動合同,一般僱員的試用期不得協議超過九十日。不過,無論是預先協定試用期或適用法定試用期,僱主都不應延長僱員的試用期,或多次訂立試用期。在試用期內,任何一方均可無須提出理由而終止合同,且無權收取終止合同的任何賠償。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七/二〇〇八號法律第十四、十七、十八及十九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