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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新研究生獎學金發放規章

2014-05-13 00:00

    公佈新研究生獎學金發放規章

    昨日出版的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六七∕二○一四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新的《研究生獎學金發放規章》,現簡介有關內容。

    該規章訂定研究生資助發放技術委員會向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發放研究生獎學金的規範。於申請日已為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者,可申請研究生獎學金,但為學習或進修研究生課程所需的語言培訓課程,不獲發獎學金。

    該規章規定,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訂定每年發放的獎學金名額和金額。獎學金每年分兩學期並一般在學期初發放。獎學金的發放並非每年進行,但根據該規章規定的獎學金續期發放除外。

    研究生獎學金的申請文件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遞交,申請期限由委員會訂定,該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申請者在申請獎學金時須遞交已填妥的專用表格及下列文件:(一)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副本;(二)個人履歷;(三)高等教育學歷證書及高等課程各科所獲分數的成績表;(四)由所入讀的高等院校發出的課程簡介;(五)所入讀的高等院校發出的報名證明文件、錄取通知書或註冊的證明文件;(六)兩名學術界或專業界資深人士的推薦信;(七)申請博士學位課程獎學金者須提交一份研究計劃。為評審的需要,委員會可要求申請者提供其他文件或作補充說明。申請過程中的各項費用由申請者承擔。

    委員會根據申請者擬修讀課程的意義,以及申請者的履歷甄選發放獎學金。有關甄選的評審將考慮申請者在學術、專業和科研方面的經驗,尤其是:(一)高等教育學歷及成績;(二)研究課題對澳門社會的利益;(三)申請者所發表的研究成果,特別是與其修讀課程的研究範疇有關的成果。委員會有權在必需時就申請者的評審徵詢專家的意見。

    根據該規章的規定,獎學金可延續發放,直至課程最短期限結束為止,但該期間不得超過三年。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獎學金獲獎者可獲延續發放獎學金:(一)所修讀課程已獲發放本獎學金,課程最短期限超過一個學年或兩個學期;(二)提交於新學年修讀有關課程的證明文件;(三)成績及格,平均分不少於十三分(二十分制)或六十五分(一百分制);(四)獎學金獲獎者須提交年度學習報告,並須附同有關導師對其已開展的研究表示稱許及贊同其下一個階段的研究計劃的意見。上述(一)至(三)項所述的條件適用於碩士學位課程獎學金的續期申請,以及(一)項、(二)項及(四)項所述的條件則適用於博士學位課程獎學金的續期申請。申請獎學金續期應填寫專用表格並連同上述文件及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副本一併遞交,獎學金的續期須於每年九月申請。

    獎學金獲獎者的義務有:(一)在澳門開立活期銀行賬戶;(二)未事先通知委員會,不得更改收取獎學金的開戶銀行及銀行賬號;(三)通訊地址有變,須通知委員會;(四)未經委員會許可,不得同時領有其他獎學金、助學金或津貼;(五)須於完成碩士學位課程或博士學位課程後的六個月內遞交有關證明文件,並以紙本或電子的載體形式向委員會遞交碩士或博士學位論文;(六)未經委員會事先許可,不得更改已訂定的博士學位課程研究計劃的課題。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