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放酒駕基隆市長判入獄
【香港中通社台北十三日電】台灣基隆市長張通榮被控關說(說情)縱放酒駕婦人案,一審被判一年八個月徒刑,但緩刑五年。二審合議庭十三日認定他犯後不認罪還飾詞卸責,未見悔意,撤銷緩刑。未來若全案定讞,張通榮將因此入獄服刑。“內政部”表示,必須視三審定讞結果,決定是否解職。
未有反省撤緩刑
張通榮被控在二○一二年九月十四日得知女子廖美秀酒駕拒攔檢還打傷女警,他到基隆安樂派出所質疑警員執法過當,並關說縱放廖女。
高等法院十三日就撤銷張通榮緩刑的理由指出,一審判決張通榮一年八個月徒刑,並給他緩刑後,張通榮就應深自反省,但他提出上訴後,仍堅稱是在維護警民關係,因此以張未能知所警惕,撤銷他的緩刑宣告。
稱避免警民衝突
張通榮得知二審判決結果後發出聲明稿,表示對結果非常遺憾,不排除再上訴。張通榮強調,他的動機很單純,就是避免警民衝突,維持良好警民關係,可能言語或態度不夠委婉而造成誤會,但他絕對沒有要脅迫或妨礙員警執行勤務的意思,他都在法庭上向法官說明,遺憾法官都沒有採信。
台灣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等,若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解除其職權或職務。“內政部”表示,因張通榮任期已過半,沒有補選問題,將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市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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