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三十年粗疏簡單
採購法過時政府擬修
【本報消息】政府現行採購法令於上世紀八十年代立法,較為粗疏及簡單。立法會公共財政事務跟進委員會昨與政府開會,雙方均認為採購法令不合時宜,政府有強烈意向修法,並提交立法會審議,使其更具認受性、嚴謹性,但暫未有具體時間表。
公共財政事務跟進委員會會議於昨日上午十一時舉行,財政局長江麗莉率官員列席,主要討論採購的法律及制度。委員會主席麥瑞權會後稱,雙方均認為現行採購法令未能配合社會發展,認同必須修法,並提交立法會審議,從中吸納社會各界的意見,使其更具認受性、執行性、嚴謹性及前瞻性,最終確保公帑合理使用,並防止貪污腐敗。
麥瑞權稱,“採購法”亦可兼顧環保意識及社會責任,如立法規範政府部門須採購環保物料的比例,又如承接政府標書的企業需聘請殘疾人士的比例等。稱“預算綱要法”與“採購法”息息相關,分管預算及具體採購,希望政府加快兩法的進度,以免出現法律銜接的漏洞。
昨日會議原定應一併介紹公共工程承攬合同法律制度的採購方式,但由於時間不足,改為下次會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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