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補澳空白 與國際接軌
反貪擴至外貿法案完成
【本報消息】行政會完成討論《預防及遏止對外貿易中的賄賂行為的制度》法律草案,建議將反貪範圍擴展至賄賂澳門特區以外的公職人員及國際公共組織官員的行為,從而在打擊貪腐行為方面與國際接軌,調查職責交廉署。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形容,有關法案填補本澳法律制度的空白,擴展至原來未有覆蓋的範圍,令有關工作向前邁進一步。
公約管賄境外公僕
梁慶庭指出,特區政府○九年頒佈《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將反貪範疇由公共領域擴展至私營領域,履行了《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的規定。隨着澳門與外界交流合作不斷加強和增多,跨地域及跨政府的行為亦越趨普遍,為確保對外貿易的正常進行,預防及打擊賄賂行為是其中一項重要工作。另一方面,《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也規定,各締約國應規管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及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便獲得商務有關的不正當好處的行為。
為配合社會發展和履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的規定,澳門特區有需要確立懲治對外貿中賄賂行為的一般性制度,故制訂了《預防及遏止對外貿易中的賄賂行為的制度》法律草案。
調查權指明歸廉署
法案根據澳門特區刑事法律體系的基本原則進行立法,並明確界定了國際公共組織官員及澳門特區以外的公職人員的概念。在訂定犯罪類型的構成要素方面,法案基本上以澳門特區現行的行賄犯罪理論為基礎,以確保澳門特區刑事法律體系結構及內在邏輯的一致性。如法案規定,為在對外貿易中取得或保持某項交易或其他不當利益,給予或承諾給予澳門特區以外的管轄區公職人員或國際公共組織官員其不應收受的財產利益或非財產利益,作為其在執行職務時作為或不作為的回報者,處《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相應刑罰。另外,法案亦規範法人的犯罪責任、落實實施犯罪所花費的成本不作稅務扣減原則、指明具調查權的機關為廉署。
至於《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早於○六年已生效,本澳為何拖至今日才制訂此法案?梁慶庭表示,目前仍有很多國家和地區還未確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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