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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補法周二立會表決

2014-05-24 00:00

立法會下周二細則性討論及表決 《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 要官員的保障制度》法案

    離補法周二立會表決

    二常會意見書指公開諮詢難達一致

    【本報消息】《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法案引起社會廣泛討論,有議員和團體堅決反對,張揚明日發起遊行,政府和多位學者及政界人士則連日從多個渠道表達支持法案,認為有助廣納賢士為民服務。在一片正反爭議聲中,有關法案將於下周二在立法會細則性討論及表決,立法會二常會對有關法案的意見書全文昨日亦已上載。

    法案存在幾點較大爭議,包括有指趕在第三屆特區政府任期結束前夕推出,是“明益自己人”;在沒有任何諮詢和經薪酬評議會討論下直接交立法會,有閉門造車之嫌;亦有認為法案新工作文本建議非公務員出身的主要官員離職補償百分比由一成四增至三成,並無客觀依據。同時,對在任行政長官的刑事豁免權亦意見紛紜。

    行會吸納立會意見

    根據二常會意見書所載,法案最初文本規定“主要官員於離任時,享有一次性的離任補償,金額相當於其離職日月薪酬的百分之十四乘以自就職日至終止職務日擔任有關官職的月數。”但有意見提出,如屬確定委任的公務員,其有職位保留,在離職後即可重返公務員行列,亦有原有的公職及退休等保障。如非屬確定委任的公務員,有關主要官員離任後,多數情況下要重頭做起。認為有關制度對非屬確定委任的公務員出任主要官員的離任保障不足,擔心這種設計從長遠及宏觀上難以吸引社會精英出任主要官員,不利鼓勵非公務員人士就任主要官員。

    委員會多數成員認為,法案應確保對非屬確定委任的公務員就任主要官員的情況有足夠保障,以吸納更多的非公務員的人才。為此,委員會討論過多個方案,包括設立全新制度、將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分開處理或採取不同的計算方法,如將非確定委任的公務員計算離任補償的百分比調整到三成,等於退休及撫恤制度中政府及個人供款率之和。

    其後,政府將委員會意見帶到行政會討論。經研究及聽取行政會意見後,決定非公務員及公務員的主要官員離任時可收取的離任補償分開處理:主要官員如屬確定委任的公務員或公職退休人員,則維持最初文本方案,按離職日月薪酬的一成四計算離任補償;如屬不確定委任的公務員,在離任時可按離職日月薪酬的三成計算離任補償。

    暫免檢控非免刑責

    至於行政長官享有刑事訴訟豁免權方面,政府解釋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條文,也是一種全新的制度。但委員會疑問何謂不適用刑事程序的具體含義?現行犯的情況下是否亦不適用刑事程序?當行政長官作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是否可適用刑事程序獲得保護?

    政府解釋,不適用刑事程序是指行政長官在任期間暫時豁免刑事檢控,但並非免除責任,在離任後仍需承擔倘有的刑事責任。對於現行犯問題,其立法原意是不考慮任何例外情況,即使是現行犯也不適用針對其的刑事程序,目的是在行政長官任期內不能展開任何對其不利的刑事程序。

    另外,意見書內亦提到公開諮詢的問題,指出即使公開諮詢,社會聲音各異,難以達成一致意見,恐怕只會拖延時間而沒有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