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設中的權利與義務平衡
《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法案是當下澳門社會關注的焦點。部分批評者迎合社會上某些對政府的不滿情緒,指責“政府高官立法自肥”,這種看法偏激有餘而理性不足,不利本澳的制度建設和長遠發展。我們不能單單根據這部法律本身的條文進行評價,而是應從制度體系的整體上進行分析。
義務規範和權利保障是制度建設的“一體兩面”,兩者應當兼顧。如果說,第22 / 2009號法律《對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離任的限制規定》、第24 / 2010 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等法規強調了政治職位據位人的義務和職責,那麼這部法案則體現了對其權益的保障,共同構成了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政府主要官員的任職制度。
不應片面強調義務
從歷史發展的角度看,權利義務的平衡是審視和評價一個國家或者地區法律制度公平性、合理性的重要標準。在專制社會,國家往往通過野蠻落後的法律增加某些群體的義務、剝奪其權利,或者賦予某些群體特殊的權利、免除其義務的方式,實現小部分人對大部分人的壓迫。隨着社會的進步和時代的發展,“天賦人權”、“人人生而平等”等理念被廣泛接受,權利和義務不斷趨於平衡。
權利義務的平衡不僅體現在不同群體之間,還體現在同一法律主體身上,政治人物和政府官員亦不例外。在現代民主法治社會,按照法治原則的要求,政府權力必須被納入憲法法律的軌道,根據事先制訂的規則、按照法定的程序運行。在此背景下,社會公衆比較關注對公權力的規範和制約,強調對政治人物和政府官員的監督。這就是所謂的“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但是,政治職位據位人在履行有關法律義務的同時,應當獲得相應的權利保障。換言之,“制度的籠子”不僅要約束權力的行使者,而且要維護其必要的權益,這是完善制度的必然要求。
回歸以來,澳門特區已頒佈了一系列法律法規,構建了關於政治職位據位人的義務規範體系,包括第22 / 2009號法律《對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離任的限制規定》、第24 / 2010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第112 / 2010號行政命令《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守則》等。上述法規明確規定了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的基本責任和義務,包括應履行的職責和禁止的行為,如維護公共利益、正確使用公共資源、公正無私不得濫權、防止利益衝突、推動政務公開、不得從事或透過他人從事私人業務,以及依法申報財產和保守秘密等。
需指出的是,片面強調義務是一種“泛道德主義”的要求,而法律則應注重權利與義務的平衡。以第22 / 2009號法律《對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離任的限制規定》所確立的“過冷河”制度為例,由於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位高權重,享有重大權力和影響力,在任內可獲得多方面的敏感資料,因此法律規定其在離任後的一段時間內不得從事任何私人業務,避免在離職後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同時維持政府公信力。這樣的規定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時也必須看到,這是以犧牲離任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的個體利益為代價的,所以有必要進行合理的補償和保障。離任補償制度也是如此,是為了那些在任期內沒有加入退休撫卹制度或公積金制度獲得政府供款的政治職位據位人提供的一種保障制度。
高官保障法應設立
總之,從權利與義務平衡的角度看,《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法案對於完善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任職制度具有積極意義,不能因其適用對象的特定性而簡單地貼上“因人設法”的標籤,否定其制度建設的價值。
(文中小題為編者所加)
李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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