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選委會的組成和產生(上)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對中央人民政府與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澳門基本法》規定,每一任行政長官的任期為五年,隨着第三任行政長官的任期將屆滿,第四任行政長官亦將於今年產生。根據《澳門基本法》及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依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關於《澳門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的修改
第一任行政長官選舉時推選委員會人數為二百人,第二、三任行政長官選舉時,選舉委員會人數擴大到三百人。為配合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以及循序漸進推進澳門政制發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完成了修改《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的法定程序,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修改第三/二〇〇四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的相關條文奠定了憲制基礎。
根據《澳門基本法》附件一修正案的規定,二○一四年選舉第四任行政長官人選的選舉委員會共四百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工商、金融界一百二十人;文化、教育、專業等界一百一十五人;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一百一十五人;立法會議員的代表、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五十人。第五任及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進一步修改前,按該修正案規定執行。
關於《行政長官選舉法》的修改
隨着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澳門基本法》附件一修正案,立法會通過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貫徹落實《澳門基本法》附件一修正案的內容,藉此進一步完善有關選舉制度,回應社會訴求。
新修改的《行政長官選舉法》已於二○一二年九月十一日正式生效。在保持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制度下,將選舉委員會由原來三百人組成,增加至二○一四年選舉第四任行政長官人選的選舉委員會共四百人組成,進一步擴大選舉委員會的代表性。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除第一界別外,其餘界別再劃分成若干個界別分組。新修改的《行政長官選舉法》,適當分配選舉委員會各界別或界別分組的委員名額,兼顧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以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並實現均衡參與的需要。在新規定下,第一界別工商、金融界共一百二十人(較上屆增加二十人)。第二界別共一百一十五人(較上屆增加三十五人):其中文化界二十六人;教育界二十九人;專業界四十三人;體育界十七人。第三界別共一百一十五人(較上屆增加三十五人):其中勞工界五十九人;社會服務界五十人;宗教界中的天主教代表兩人、佛教代表兩人、基督教代表一人、道教代表一人。第四界別共五十人(較上屆增加十人):其中立法會議員的代表二十二人;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十二人;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十六人。
在選舉委員會人數增加至四百人的情況下,行政長官的候選人的提名人數由五十名選舉委員會委員增加至六十六人,以維持原規定六分之一的提名比例。
此外,新修改的《行政長官選舉法》將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中法人選民的投票人數由十一人增至二十二人,以增強選舉的代表性及民主參與成份。與此同時,取消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中的“自動當選”機制,以體現選舉的完整性,並提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認受性。
《行政長官選舉法》規定的兩個選舉工作
《行政長官選舉法》主要規範了兩個選舉工作,包括: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選舉和行政長官選舉。首先,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選舉已訂於本年六月二十九日舉行。選舉委員會組成後,便會展開行政長官的選舉工作。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和附件一,《行政長官選舉法》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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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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