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支歸還否視乎判定金額
【本報消息】《因勞動關係而產生的債權的保障》法案由社保基金分拆而出,僱員最關注是預支要否歸還、如何追回債權等問題。三常會主席鄭志強稱,法案規定,不論有否提起司法訴訟,勞動關係一旦終止,僱員可就各項債權向債權基金申請預支款項,金額不得超過債權的一半。若僱員其後透過司法訴訟勝訴而追回債權,而且債權加預支的總金額大於法院判定應得的債權金額,其差額得退回債權基金。若僱員追不到任何債權,或只追回部分債權,而且其金額加上預支仍少於法院判定的應有債權,則不用返還預支。
他舉例稱,如僱員要追討一千元債權,可先向債權基金預支一半即五百元;若僱員打官司成功追回三百元債權,即預支加追回債權共八百元,少於應收的一千元,則僱員無須返還五百元預支予債權基金。但若僱員打官司追回七百元債權,即預支加追回債權共一千二百元,超過應收的一千元,僱員就要退回二百元差額予債權基金。
據悉,法案對上述問題的規定與現法分別不大,主要視乎法院最終判定的債權金額,任何多過此數的預支都要退回債權基金。若僱主其後以任何方式償付全部或部分債權,預支都要退回。
三常會認為法案條文行文不清晰,如預支即要還,但若立法原意不用還,行文就要更清楚。指出法案只有一般原則而沒有標的,一般原則亦似申請辦法,要否為法案重新加入標的,以及如何寫需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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