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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常會:債權基金應納僱主供款

2014-06-11 00:00

《因勞動關係而產生的債權的保障》法案由社保基金分拆而出

鄭志強

    三常會:債權基金應納僱主供款

    供款方式未有共識下周再議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細則性討論《因勞動關係而產生的債權的保障》法案,問題多多。不少成員認為,勞動債權原為社保基金的一部分,更新增了外僱保障,雖被分拆出來,但一些社保、外僱法律的原則和規定應同時轉移至新的法案中。如政府除撥款一億六千萬元入法案所指的債權基金作起始資本外,應有責任保持基金可持續性,即不會破產。另債權基金應體現僱主責任即應供款,“錢跟基金走”較合理,但供款方式三常會未有共識,下周再議,之後約政府代表開會。

    法案上月廿七日獲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通過,三常會昨日上午十時半首度內部細則性討論,主要聽取顧問意見。雖法案祇在現行社保基金中分拆,並設獨立的債權基金,但當中涉及的問題超乎議員想像。

    不應全由政府包底

    三常會主席鄭志強會後表示,社保法律有可持續原則,規定特區對社保給付有連帶責任,即政府要確社保基金不破產。勞動債權法案從社保基金分拆出來,法案應否補回上述可持續原則讓社會安心,值得研究。現時社保供款(僱主三十元、僱員十五元)的作用之一,是處理勞動債權保障,故有議員提出,為體現僱主責任,債權基金要包括僱主供款。就此有人建議從現時的社保僱主供款中,分拆一定比例予債權基金,即“錢跟基金走”,比例可商討,實際金額雖不多,但有道理兼意義重大,債權基金不應全由政府包底。然而,亦有議員認為,僱主要為債權基金重新供款。鄭志強稱,因法案並非新事物,議員較傾向“錢跟基金走”,即由原制度轉移部分供款,否則新設一項供款得重新討論其金額、比例及增加中小企負擔等問題。

    撥一定比例外僱費

    現社保制度並不包括外僱,但勞動債權法案將外僱納入其中,三常會認同做法積極,但又遇到僱主責任問題。鄭志強表示,現行外僱法規定,僱主輸入外僱時要交外僱費,其作用也是解決外僱勞動債權問題,故有建議將一定比例的外僱費撥入法案所指的債權基金,以體現僱主的責任。他強調,三常會對上述僱主應負責任問題未有共識,要再傾過。

    三常會關注到,法案祇保障勞動關係終止前六個月所產生的債權問題,惟現社保制度並無此規定,亦不太合理,會否因此削弱僱主權益要再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