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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內地公職人員澳可究責

2014-07-01 00:00

馮文莊

鄭志強

    國際防貪法一般性通過   履行反腐公約

    行賄內地公職人員澳可究責

    【本報消息】《預防及遏止對外貿易中的賄賂行為的制度》法案,昨日下午在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討論及表決,獲得全體出席議員贊成。廉政專員馮文莊引介有關法案時指出,目前本澳並無法律規管外地公職人員在澳受賄或在外地接受本澳居民賄賂的行為,有關法案主要履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相關規定,立法後本澳對行賄一方將具有管轄權,受賄一方將由所屬國管轄,以免出現司法衝突。

    完善本地刑事制度

    馮文莊在引介法案指出,隨着本澳與外界交流、合作不斷加強和增多,跨地域及跨政府行為越趨普遍,為確保對外貿易正常進行,預防及打擊各種賄賂行為刻不容緩。認為特區有責任盡快履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十六條的義務,並藉此機會確立懲治對外貿易中賄賂行為的一般性制度。換言之,該法律將不僅規管外國公職人員及國際公共組織官員的行為,亦將規管賄賂內地、香港及台灣地區公共組織官員的行為。因此,有關法律制訂能使本地區的刑事制度更完善。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十六條規定,各締約國應規管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及國際公共組織官員的行為,由於公約自二○○六年二月十二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體制內生效,包括在澳門特區適用,因此澳門亦應就相關事宜立法,履行公約的義務。

    釐清外國公職人員

    議員陳澤武及鄭志強希望能簡易清晰地讓議員了解法案中,有關“外國公職人員”及“國際公共組織官員”等定義。本澳居民如果在內地或本澳行賄內地官員及內地駐澳機構人員,是否受法律規管?

    馮文莊指出,如果內地派駐本澳的公職人員在澳受賄,行賄一方便觸犯有關法案,但受賄一方則由中國內地行使相關法律追究。表示現行法律無法規管有關行為,但假如法律獲通過,未來只要事發地點在本地,本澳即有義務履行公約規定,對行賄一方有管豁權。

    馮解釋,澳門管轄區以外公職人員,即指正在為其他地區的政府履行工作的人員,只要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接受澳門居民或在澳門發生賄賂案,本澳便有權追究行賄一方法律責任。至於受賄一方將由其所屬國家及地區以當地法律追究,以免出現司法管轄權衝突,即使受賄一方是國際組織人員,亦可以由聯合國或相關組織按應有法律法規追究。

    由於該法案存在涉外元素,受賄方必須是特區以外的公職人員,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中亦已清晰界定何謂“外國公職人員”及“國際公共組織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