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故法保障醫患促和諧
正在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細則性審議中的《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法律制度》,將要求加入強制規定醫生、醫院要購買醫療事故責任保險,達至更好保障醫患雙方權益。然而,醫療事故責任保險最低保額訂定,將直接影響保費高低,由於本澳醫療市場較細,相信保險費亦會較高,醫療費用會否因而飆升,仍屬未知之數。
隨着公民意識的提高,近年本澳醫療糾紛有所增加,部分醫療糾紛最終更要對簿公堂。雖然本澳現行《刑法典》、《民法典》有處理醫療事故或糾紛的法律及機制,但一宗醫療糾紛案件由於涉及舉證、專業判斷等眾多因素,往往需要多年方能審結。長時間的訴訟,嚴重困擾醫、患雙方,更令整體醫患關係越趨惡劣。故早在○二年政府成立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時,已決定訂立“醫療事故法”,旨在確保醫患雙方的權益,有利醫患和諧。然而,法例涉及鑑定醫生專業水平、醫療事故責任方、賠償制度等,幾經醞釀諮詢,拖沓多年,至去年法案方正式出台,並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如今在常委會細則性審議過程中,基於法律複雜及影響深遠,相信仍有一段不短的時間修訂,方能完成並交大會表決。
目前負責細則性審議的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已有共識,“醫療事故法”需要由病人舉證醫生犯錯,由於病人在醫療知識、資源都處於弱勢,故法案要給予患者較多幫助及保障,包括醫療事故評鑑委員會及保險制度。不少國家或地區早已推行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無論對醫、患雙方都極為重要。但在本澳,由於醫療市場細小,面對隨時可能出現的巨額索償,料保費不菲。財政能力充裕的醫療機構或能應付高昂的保費,但對私人醫療業界可能成為沉重負擔,屆時只能將費用轉嫁病人,推高本地的醫療費用,亦不可能全由公帑埋單。針冇兩頭利,強制醫療責任保險方案不但要得到醫療、保險業界的共識,更需在社會集思廣益,尋求最大公約數。
社會對“醫療事故法”充滿期盼,認為可以更有效保障患者權益。然而,人們必須明白,醫療糾紛的出現,未必是醫生醫療手法出問題,更可能是因治療效果低於患者的預期而引起。醫者父母心,醫生都以治好病人為己任,然而醫生非聖人,受制於醫療技術、病人配合等因素,治療效果極難預料。未來“醫療事故法”訂定後,對證實為醫療失誤、失德的醫生,依法懲處、索賠,民之所望。但若法律遭濫用,同樣會造成醫患關係轉趨惡劣的導火線。未來醫療事故評鑑委員會的專業性、公正性,成為法律有效執行的關鍵。
《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法律制度》關係着未來整個醫療體制的運作,如何令法律具備可操作性,真正達至推動醫患和諧的效果,社會和居民拭目以待。
夏 耘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