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蓋先天殘障擴保障網
臨時殘津廿一日起申請
政府增設的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將於本月廿一日至明年底接受申請,對象為失去工作能力的殘疾人士,不論先天或後天,須為澳門居民並居住至少七年,及已於社保供款至少三十六個月,臨時殘津每月金額為三千一百八十元。為免有關人士初期急於申請,津貼設追溯期,可由申請人符合有關發放要件的月份開始發放。
社會工作局昨日下午三時半舉行記者招待會,社會互助廳長蔡兆源、社保基金發放處長鄺光雄、社工局復康服務處長鄧詠詩介紹臨時殘津的申請細則。
可上門辦理便殘障
蔡兆源表示,社保殘疾金屬於職業性保險,主要適用於已加入社保制度,因意外或疾病而導致其喪失工作能力的殘疾人士,但對於一些先天性殘疾則未能申領。為使有關人士得到生活保障,政府決定透過臨時補助措施,向符合條件的人士發放臨時性殘津。對於之前有復康團體和殘疾人士家長就措施提出不同意見,社工局亦有聽取,例如一些殘疾人士行動不方便,將會安排上門辦理。此外,津貼設追溯期,為免有關人士初期急於申請,造成擠擁或不便;對於已持殘疾評估登記證的人士,無需再提供醫生紙等。
申請細則方面,津貼受益人需為疾病、意外、職業病或職業意外,經社會保障基金會診委員會證明處於暫時或長期絕對喪失全部工作能力或謀生能力的狀況,有關狀況在取得社保基金受益人的資格前經已出現。
設追溯不用急申請
申請期由本月廿一日至明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如申請人今年底前提出申請,津貼可追溯至上述期間自申請人符合獲發津貼所需要件的月份;如在明年內提出申請,並在遞交申請時已符合獲發津貼所需要件,津貼自遞交申請之月份起發放。津貼每季發放一次,與社保基金的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及疾病津貼不得重疊兼領。
申請須填寫社保基金殘疾金專用申請表及聲請書,並攜同以下文件辦理:一、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影印本(須出示正本);二、有效的殘疾評估登記證及經填妥的聲明書。若正在辦理續期手續,須出示原殘疾評估登記證,以及在遞交續期申請表後由社工局郵寄予申請人的回條公函 。倘無上述證件,則須遞交最近三個月由衛生局註冊醫生發出的患病證明; 三、載有住址的文件(如水、電、電話費單等),以及申請人於指定銀行開設的澳門元個人帳戶或包含申請人在內的聯名帳戶存摺影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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