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漢助偷渡罪成囚4至8年
另外四人證據不足當庭獲釋
【本報消息】去年六月司警搗破一個偷渡集團,拘捕十名包括集團骨幹成員及接載偷渡人士的司機,偷渡人士主要到澳門賭錢。案件經過初級法院多次審訊,主審法官周豔平昨日宣判六人犯罪集團罪或協助罪罪成,持有禁用武器罪得以洗脫,各被判囚四年六個月至八年;四人基於證據不足,當庭獲釋。
計謀組織三車運載
十名被告依次為陳廣文(五十四歲,無業)、施聯盟(五十七歲,花王,有收容罪前科)、歐文漢(四十七歲,黑車司機,內地人,曾於九四年偷渡)、林永堅(廿七歲,二手車行經紀,有收容罪、不正當據為己有罪前科)、李浩然(二十歲,無業,一三年放高利貸判囚七個月、守行兩年及禁入賭場兩年)、蕭家愉(二十歲,無業)、姓周(廿二歲,無業)、姓梁(廿二歲,室內設計師助理)、姓黃(廿三歲,沓馬)及姓容(廿三歲,女,侍應)。各被控一項犯罪集團罪、六項協助罪及一項持有禁用武器罪,應訊時全部保持緘默。
案情顯示,一二年底至一三年初,十名被告與涉嫌人“福建雄”及“黑仔”等人組成協助他人偷渡的犯罪團伙,各人分工清晰。第一至四名被告是犯罪團伙的骨幹成員,計劃及安排偷渡事宜,第五至十名被告擔任司機,負責接載偷渡人士。
每次偷渡行動,陸上均會由兩至三輛汽車負責運載,頭車先試探路況,二車運載偷渡人士,倘有尾車負責有需要時阻擋警車追截,保護前兩輛汽車。
持禁用武器罪不成
一三年三月二十日至六月廿七日,在陳組織下,團伙先後實施了六次偷渡活動,收錢運送偷渡人士來澳及離開澳門。司警在六月廿七日的拘捕行動中,帶走六名偷渡人士,並在私家車中搜獲一支長約四十厘米的金屬棒,警方曾監聽到陳與歐的電話對話中,歐要陳準備武器以防他人“攪攪震”。
法庭由於未能查明車中的金屬棒由誰持有,因此開釋各被告持有禁用武器罪指控,六項協助罪,其中兩項不成立。陳、施及歐一項犯罪集團罪判囚四年六個月,林、李及蕭一項犯罪集團罪判囚三年六個月,協助罪單一判囚五年六個月。
陳、歐各被裁定一項犯罪集團罪、四項協助罪罪成,五罪合併判囚八年;施一項犯罪集團罪判囚四年六個月;林、李及蕭各一項犯罪集團罪、一項協助罪,兩罪合併判囚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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