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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候選人資格

2014-07-06 00:00

    行政長官候選人資格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四任行政長官將於今年產生。為配合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以及循序漸進推進澳門政制發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完成了修改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的法定程序,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修改第三/二○○四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的相關條文奠定了憲制基礎。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通過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貫徹落實澳門基本法附件一修正案的內容,藉此完善有關選舉制度,回應社會訴求。在保持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制度下,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由原來三百人,增加至二○一四年選舉第四任行政長官人選的選舉委員會共四百人組成,擴大選舉委員會的代表性。同時,亦適當分配選舉委員會各界別或界別分組的委員名額,兼顧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以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並實現均衡參與的需要。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選舉已於六月二十九日舉行,終審法院於七月二日核實了總核算委員會送交的二○一四年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的總核算結果,有關選舉結果的告示已張貼於終審法院,並將於七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刋登,到時就正式踏入具體選舉第四任行政長官的階段。

    根據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八月三十一日為行政長官選舉日,選委會委員均有權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並投票。

    按《行政長官選舉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被提名為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必須具備以下資格: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二、不具有外國居留權或承諾在就任行政長官之前放棄倘有的外國居留權;三、至候選人提名截止日年滿四十周歲;四、至候選人提名截止日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五、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六、已被登錄於行政長官選舉日期公佈日前最後一個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且屬於有選舉資格者。

    正在履行連任任期的行政長官是不能被提名為候選人的,這是由於基本法規定了行政長官只能連任一次。此外,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司法官及司法輔助人員、管委會委員、選委會委員、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尚包括由行政長官委任在公務法人內,特別是自治機關及自治基金組織內的全職人員,以及由行政長官委任在公共服務或使用屬公產的財產的承批實體內,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參資的公司內任職的全職人員),以及宗教或信仰的司祭,原則上都是不能被提名為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的。不過,如果在提名開始日之前已經辭職或退休者則不在此限。

    另外,在候選人提名開始日起計前五年內,在澳門或以外被確定性裁判判處徒刑三十日或以上者,亦不得參選行政長官。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了《行政長官選舉法》第35及36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