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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諮詢文件(上)

2014-07-07 00:00

    《檢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諮詢文件(上)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於二○一二年成立了跨部門食品價格工作小組,探討食品價格變動及其供應流程,搜集相關數據及資料作詳細分析。根據小組的工作總結,得知物價高企除了有來貨價貴、通貨膨脹、人民幣匯率上升及本澳經濟高速發展等因素影響外,也存在銷售環節過多、銷售價格不合理、銷售商聯合定價等問題。然而,礙於現行法律所賦予的職權,相關部門難以取得完整的入貨、批發、零售等各個環節的價格資料,無法深入研究商品或服務的定價是否合理,也難以對不合理的定價採取措施或施加影響。

    澳門現行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第一二/八八/M號法律《消費者的保護》及第四/九五/M號法律《重組消費者委員會》。鑑於這些法律的制訂和實施已有二十多年,部分內容已經同澳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不相協調,因此有必要因應澳門的實際情況,參照周邊國家和地區有關消費者權益立法的經驗,對澳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作出全面的檢討和完善。

    對此,負責檢討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工作小組在分析研究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參考借鑑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相關規定及法律界專家學者的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擬備了《檢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的諮詢文件,透過公開諮詢的方式,聽取社會各界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的意見和建議。

    現整合諮詢文件所提建議的有關要點列明如下:

    一、禁止不公平的交易

    在消費法律關係中,消費者與經營者的法律地位理應平等,他們之間所產生的行為屬市場交易行為,因而應當遵循市場交易的基本原則,包括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從而保障公平交易的實現。但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過程中,往往由於多種因素的影響而處於弱勢地位,因此更需要從法律上強調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和給予特別保護,禁止經營者侵犯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從而使到經營者和消費者真正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在諮詢文件中,建議立法禁止“濫用市場優勢”和規管“聯合定價”,並訂定相應的認定標準及行政處罰。對於需領取牌照的經營者,如被認定濫用市場優勢或作出聯合定價的違法行為,有關的認定可影響其牌照的申請、持有或續期。

    另一方面,諮詢文件亦建議維持現行第六/九六/M號法律將“囤積”定為犯罪的規定,在相關部門深入研究執行該法律時所遇到的問題的基礎上,完善有關規定,例如明晰當中“必需財貨”的定義。

    二、保障消費者的資訊權

    確保市場上商品或服務的價格真實、公開和透明,對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及維護市場交易的公平至關重要。為使消費者能夠了解並比較市場上銷售的商品或服務的價格,需要賦予消費者委員會依法取得消費資訊的職權,當中包括取得商品完整的入貨、批發、零售等各個環節的價格資料,以便政府可深入研究及評定商品或服務的定價是否合理,並在需要時將價格資料公開。

    在諮詢文件中,建議賦予消費者委員會強制要求經營者提供資料的職權,並訂定經營者有合作義務,如經營者不依法提供或拒絕提供資料,可構成違令罪;如經營者提供虛假的資料,可構成偽造文件罪。同時,文件亦建議規定經營者在一定期限內保存為調查所需的資料,讓政府有條件進行分析研究穩定物價的政策、採取行政措施、調查處罰不正當的營商行為,以及向公眾公佈價格資料等工作。

    另一方面,諮詢文件建議立法擴大現有公佈價格的範圍,除了商品的零售價外,在有需要時也可公佈商品的入貨、批發、零售等環節的價格資料,以及對價格形成機制及其合理性的分析報告,以充分利用消費者的選擇權和市場機制促進經營者合理定價。

    此外,文件亦建議對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須披露真實、準確和必需的資訊作出強制性規範,對不依法提供資訊的經營者訂定罰則,而提供虛假資訊的經營者須負倘有的刑事責任。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檢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諮詢文件。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可致函水坑尾街一六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七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