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錯則改 尊重民主原則
七月三十日終審法院作出裁決,對某團體因民政總署不容許其舉辦“民間公投”集會提起的司法上訴不予審理。終審法院的裁判書認爲,幾個團體提出所謂的“民間公投”實際上祇是一項民意調查。裁判書的這一認定表明,幾個小團體要搞的這項活動名實不符。這也正是一段時間以來引起了社會上這麽多批評的原因所在。
明明是“民意調查”,為甚麼偏偏要叫“民間公投”呢?筆者認為,策劃者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有偏差:
一是對基本法缺乏足夠了解。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區是中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來源於中央的授權。“公投”作為一項政治制度,屬於憲制範疇,沒有中央的授權當然是不可行的。同時,“民間公投”的議題直接針對特區的政制發展,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就此確立了一套“五步曲”的嚴謹制度。明知澳門特區政府和各種社會組織均無權舉辦“公投”,還試圖在“公投”提法上冠一個“民間”字眼蒙混過關,這顯然是由於缺乏對基本法的正確理解而作出衝擊基本法規定的憲制秩序、衝擊中央事權的行爲。
二是曲解了政治概念。“公投”是“公民投票”的簡稱,涉及國家認同、主權、領土歸屬、憲法修改、政治體制等重大政治議題,沒有所謂“民間公投”與“官方公投”之分,祇能在公權力機關的主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公投”作為一項嚴肅的政治制度,與一般性投票制度有本質區別。縱觀世界範圍,從來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會將娛樂性的選秀投票、紀念物或吉祥物命名等非法定的投票稱之爲“公投”。“民間公投”發起者故意將涉及政治議題的、有特定含義的“公投”,與一般性徵集民意的“熊貓命名”混爲一談,顯然是故意曲解政治概念,在社會上製造混亂。
三是盲目模仿他人做法。一段時間裡澳門鄰近地區出現種種亂象,市民普遍很擔心,不希望那股影響社會秩序、影響居民生活安定的禍水流到澳門來。“民間公投”的操辦者恰恰良莠不分,見別人做甚麼就學甚麼,祇顧自己出名聲,而忽視澳門的文化傳統和法治精神。他們這種有樣學樣、視法治為無物、把禍水引到澳門的做法,很可能會造成破壞社會和諧、撕裂社會的巨大負面效應。
發起所謂“民間公投”的一些成員還很年輕,出現上述不當與他們缺少社會歷練、缺乏政治經驗有關。根據終審法院的裁判,並沒有對民署的行政決定予以否定,如果這些團體無視民署的回覆,堅持在公共場所舉辦“公投”活動,民署有權依照“違令罪”處理。終審法院的裁判是一劑清醒劑,對這些所謂“民間公投”的策劃者來講,現在需要的是增強法制觀念,尊重司法裁定、尊重民主原則,這樣未來的路才能走穩。
陳遠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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